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0年度,153號
TCDV,100,勞訴,153,2012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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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雲即天從診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淑端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本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53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財產權請求之訴訟,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1,89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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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