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緝字第26號
原 告 余瑾玲
被 告 張永霖
鄧仁豊
上列被告張永霖、鄧仁豊因本院一0一年度訴緝字第二八八號(
原案號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0八六號)常業詐欺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原案號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六七八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二、被告張永霖、鄧仁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 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永霖、鄧仁豊被訴常業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 一0一年度訴緝字第二八八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