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緝字第2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盈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9115
號、100年度偵字第1550、1678、1679、1680、1681、1682、168
4、2821、4539、5091、6399、6628、6746、6846、7159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盈達共同犯私行拘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
一、陳盈達前於民國97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中 簡字47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7年4月21日因 徒刑易科罰金出監而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緣伍權峯前 於99年1月中旬透過友人「阿福」向蘇松柏(綽號「阿牛」 )借用車牌號碼5565-UB號自用小客車,惟因蘇松柏亟需現 金花用,本欲變賣該輛其母朱來春所有之自用小客車,伍權 峯遂先行借款新臺幣(下同)110,000元予蘇松柏,伍權峯 嗣未返還車輛,經1、2個月後,蘇松柏始知伍權峯所借車輛 與他人發生車禍事故且肇事逃逸,致蘇松柏之母朱來春出面 給付30,000元與對方和解,蘇松柏因認得以伍權峯使用該車 期間換算為租金加計事故和解金,與積欠伍權峯之債務相互 抵銷,然伍權峯認蘇松柏企圖賴帳,乃與陳盈達、馬淑娟、 施柏存、陳俊杰及其他數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 同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於99年4月11日推由陳俊杰將 蘇松柏邀約至臺中市○○路之「優勝美地汽車旅館」,待蘇 松柏於99年4月11日晚上某時許進入房間後,陳盈達隨即將 房門反鎖阻止蘇松柏離開,以私行拘禁方式限制蘇松柏行動 自由,伍權峯、施柏存、陳盈達、陳俊杰及不詳姓名之成年 人並輪流毆打、踹踢蘇松柏,又以腳踩蘇松柏之身體,且對 蘇松柏喝稱「不要動」等語,不准蘇松柏掙扎扭動身體,另 以膠帶矇住蘇松柏之雙眼,脫去蘇松柏之全身衣物,及以膠 帶纏繞蘇松柏之手腳,使之無法自由行動,復以皮帶鞭打、 電擊棒電擊身體、熱水澆淋身體、打火機點火燒生殖器部位 等方式凌虐蘇松柏,致蘇松柏受有左眼瘀青、臉部及軀幹, 右上肢多處擦挫傷、背部挫傷、急性腎臟衰竭等傷害(傷害 部分嗣經撤回告訴,詳如後述),圖以強暴手段索債,馬淑 娟及其餘不詳姓名之成年人等則在旁環伺,馬淑娟、伍權峯 並輪流以馬淑娟所有之行動電話攝錄蘇松柏之受虐過程,嗣 伍權峯要求蘇松柏須籌出200,000元清償債務,蘇松柏因已
被拘禁、毆打且仍在多人控制之下,只能應允而行無義務之 事,遂委請業經伍權峯通知到場而亦有妨害自由犯意聯絡之 陳君福代為撥打電話予友人陳祐振(綽號「阿強」),由蘇 松柏向陳祐振央求借款後,伍權峯即指示陳君福前往臺中市 ○○路上之「萬來伯檳榔攤」前向陳祐振拿取190,000元現 金,陳君福再返回前開汽車旅館將現款轉交予伍權峰,蘇松 柏始得於99年4月12日晚上8時許重獲自由。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縣警察局竹山分局、臺中憲兵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又上開規定乃現行法對於傳聞法則之例外所建構之證 據容許範圍之一,依其文義及立法意旨,尚無由限縮解釋為 檢察官於訊問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 證人等)之程式,須經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被告以外之 人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者,其陳述始有證據能力之可言。 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應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 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例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外力 干擾等,以為判斷之依據。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旨在蒐 集被告之犯罪證據,以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 中透過當事人之攻防,經由詰問程式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 性質及目的有別。偵查中辯護人僅有在場權及陳述意見權, 並無詰問證人之權利,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甚明。又同法第248條第1項係規定檢察官「訊問證人時 ,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故祇要被告在場而未 經檢察官任意禁止者,即屬已賦予其得詰問證人之機會,被 告是否親自詰問,在所不問;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預料證 人於審判時不能訊問者,應命被告在場」,就訊問證人時應 否命被告在場,則委之於檢察官之判斷。凡此,均尚難謂係 檢察官訊問證人之程式必須傳喚被告使其得以在場之規定。 故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雖未經被告親自詰問,或因被告 不在場而未給予其詰問之機會者,該證人所為之陳述,並非 所謂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而得據以排除其證據能力。 惟上開偵查中之陳述因未經被告詰問,此項詰問權之欠缺, 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各款情形外,非不得於審判中由
被告行使已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7 年度臺上字第1653號、98年度臺上字第36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是否行使詰問權,屬當事人之自由,倘當事人捨棄詰 問權,自無不當剝奪當事人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99 年度臺上字第5082號判決要旨亦揭櫫甚明)。本件證人蘇松 柏、陳祐振及證人即同案被告伍權峯、陳俊杰於檢察官偵查 中所為之證述,均業經依法具結擔保其證述之真實性,且其 前揭證述,並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 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 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是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客 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況上開證人未經被告及指定辯護 人聲請傳喚詰問,可認已捨棄對該等證人之反對詰問權,則 綜上說明,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均具有證據能力。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立法意旨在 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 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 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 ,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 ,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 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 案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言詞或書面陳述之 供述證據,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詢問檢察官、被告及指定辯 護人關於證據能力之意見,檢察官、被告及指定辯護人對該 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檢 察官、被告及指定辯護人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皆未聲明異 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 瑕疵,認為均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規定,該等供述證據皆有證據能力。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 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所 為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 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 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 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案 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之
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自具有證據能力。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陳盈達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被告陳盈達 與同案被告伍權峯、馬淑娟、施柏存、陳俊杰、陳君福等人 共同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於上開時、地對證人蘇松柏 共同為妨害自由犯行乙情,並有下列事證可資證明:(1)被告陳盈達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問:是否 於99年4月中旬與馬淑娟等人誘騙蘇松柏到優勝美地汽車旅 館毆打電擊、熱開水澆淋、打火機燒燙被害人身體,恐嚇 被害人交付19萬元,長達至少2天時間?)我有去,是施柏 存叫我去的,是施柏存載他來的,房間裡有峯哥,還有幾 個不認識的,峯哥打他,施柏存拿電擊棒電他,小布也是 打他的,不知其名,就是照片編號3彎腰正面向鏡頭那一位 ,我負責顧門,峯哥叫他拿錢,金額我不知道,我在那邊3 、4小時,小布跟峯哥把他綁起來我就走了。」、「(問: 被害人欠伍權峯錢?)有聽施柏存說。」、「((問:你 跟施柏存何關係,為何幫助討債?)他是我好友。」等語 (見100年度偵字第1681號卷二第137頁至第138頁)。(2)證人蘇松柏於99年9月16日偵查中具結證述:「(問:經檢 察官調閱本署99偵字第11792號卷證資料顯示你確實在警局 及偵查中表明遭控制行動自由一事,當時是否已經提出告 訴?)有,但是當時警察都不採信,所以都沒有做筆錄, 所以內勤檢察官也不知道這件事情,一直到海巡署的查緝 員依照檢察官指示進行查證,我才再表明,而且這件事情 我要追究到底,包含妨害自由及傷害。另外伍權峯控制我 行動自由的時候,有要求我要拿20萬元出來才放我走,後 來是我女朋友陳倍誼向阿強陳祐振借款19萬元,交給陳君 福後,伍權峯才放我走。」、「(問:當初馬淑娟在場時 ,是在現場做何事?)當時馬淑娟在現場也有出聲指示, 但是後來我都被矇住眼睛也被捆綁,所以當時何人出手打 我,我也不清楚。」、「(問:當時有幾名女性在場?) 我一進門他們就開始打了,我都沒有看清四周的環境,女 生有一個長髮的,後來才知道她就是馬淑娟。」等語(見 99年度他字第2997號偵查卷二第53頁至第54頁),並於100 年1月6日偵查中具結證述:「於我就醫日期99年4月13日的 前2-3天晚上,有一個人打電話給我,叫我去台中太原路的 優勝美地汽車旅館,有事要找我,我一進去汽車旅館的房 間,就看到很多人有男有女,約有20幾人,我一進去有看 到伍權峯,其他人我不認識,之後伍權峯就喊『打』,接 著一堆人要打我,我要往外跑,他們還擋住門,不讓我出
去。其中毆打我的人有綽號小傑的施柏存,當時我並不認 識他,是事後我因為要出來開庭,在看守所的中央台,遇 到施柏存,才請警察查證他的身份,才知道他叫做施柏存 ,而陳盈達當時也有在優勝美地汽車旅館裡面,就是陳盈 達關門不讓我出去,但我不知道陳盈達有沒有打我,我無 法確認,因為現場人太多,加上他們有將我的眼睛用膠帶 矇眼。他們歐打我的過程中,經有人一直用電擊棒一直電 我,至於有沒有使用其他兇器打我,我不能確認,因為現 場一群人圍上來打我,我躲都來不及了,也不太記得被什 麼工具毆打,只記得被電擊棒電。過程中我有被他們打昏 ,又自己慢慢醒過之後一位自稱山豬的人,跟我說有沒有 怎樣,我才知道他是綽號山豬的陳君福。而在我昏迷前, 伍權峯當時有要求拿20萬元出來還他,於是當陳君福問我 身體如何時,我才拜託陳君福拿電話給我,讓我打電話籌 錢,之後當我籌到19萬,是由陳君福去跟我朋友拿19萬, 當把19萬拿回來時,伍權峯就讓我走,在我離開的時候, 我有看到陳君福的臉,所以我才知道山豬就是陳君福。至 於在汽車旅館停留多久,我不太確定,我只記得大約1-2天 ,我在汽車旅館時,全身被他們用膠帶貼住,所以他們曾 經有人拿水給我喝,直到他們放我離開前,才買便當給我 吃。」、「(問:【提示警詢筆錄附0000000000於99年4月 12日上午8點16分傳之簡訊翻拍照片8張】這8張簡訊照片內 ,是否為你傳送的?)不是,因為我現場被綁住。而00000 00000電話也不是我的,這通簡訊是我姊姊收到的簡訊。在 我被控制期間,陳君福外出拿錢的,在陳君福回來前,現 場有人認為可能拿不到錢,所以才叫我講出我姊姊的電話 ,要從我姊姊那邊籌錢,這個簡訊翻拍照片是警察跟我姊 姊拿手機翻拍的,簡訊中寫的『阿正』是指我,因為我姊 姊從小就叫我『阿正』。而簡訊內容不是我發的,也不是 我念給對方打的,而是對方有問我,如果跟你姊姊要錢, 你姊姊會不會理你,我就跟對方說會,要對方在聯絡時, 要提到『阿正』這名字,我姊姊才會相信。」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681號偵查卷五第121頁至第123頁),復據證 人蘇松柏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檢察官問:99年4月 11日之前你大約認識伍權峯多久了?)沒有到半年。」、 「(檢察官問:99年4月11日之前多久你與伍權峯是否有借 車子的事情?)我車子借伍權峯,我才跟伍權峯借錢。」 、「(檢察官問:這些事情大約是發生在什麼時間點?) 好像是99年年初」、「(檢察官問:伍權峯那時候跟你借 車,與你有何對價關係?)我朋友『阿福』跟我說他朋友
要借車,我說先借他一天沒有關係。」、「(檢察官問: 所以是伍權峯透過『阿福』跟你借車?)對。」、「(檢 察官問:這部車是你原本要拿去抵押還是如何?)我本來 說要借伍權峯一天,原本隔天我要用車子,然後伍權峯車 子開去之後隔天就沒有還了,原本我就已經跟他講車子只 能借一天,因為我原本就打算要將車子拿去典當,結果就 剛好補不上那個時間,然後我就打電話跟伍權峯講,伍權 峯跟我說他有叫人把車子開來還給我,但是開車來還我的 那個人也不知道跑到哪裡去了?結果就是因為這樣子所以 大家心理就有嫌隙了,我那時候覺得伍權峯是在騙我。」 、「(檢察官問:伍權峯當時拿多少錢借你?)12 萬元( 後改稱11萬元)。」、「(檢察官問:後來發生何事?) 後來我跟伍權峯就沒有連絡,我跟伍權峯說如果車子找到 的話先還給我,我再將錢還給他。」、「(檢察官問:後 來車子是否有找到?)後來車子是我自己去找到的。」、 「(檢察官問:你的車子是在伍權峯借你11萬元之後多久 才找到的?)1、2個月。」、「(檢察官問:你找到車子 之後是否有將錢還給伍權峯?)沒有。」、「(檢察官問 :為何沒有還?)因為找到車子的時候車子已經被撞壞, 而且還被別人告肇事逃逸,還賠償對方3萬元。」、「(檢 察官問:是你賠還是何人賠?)我母親賠的,因為那台車 是登記我母親的名下。」、「(檢察官問:車子是何處撞 到?)車子前方引擎蓋旁邊。」、「(檢察官問:是否被 撞擊的很嚴重?)整片凹下去。」、「(檢察官問:後來 你是否有將車子拿去修理?)沒有,就直接賣掉了。」、 「(檢察官問:你當時認為其餘的8萬元不用還的原因為何 ?)我當時心理是想去租車一個月也要3~4萬元左右,加 上車子又被撞壞,所以我就覺得我不欠伍權峯這筆錢。」 、「(檢察官問:99年4月11日晚間你是何原因會去優勝美 地汽車旅館?)一開始我是接到阿昌(當庭指認在庭右邊 第4位被告陳俊杰)打電話來跟我說伍權峯要跟我講車子的 事情,然後我就自己去優勝美地汽車旅館,其實那個時候 我跟伍權峯已經在電話中爭吵過了。」、「(檢察官問: 99年4月11日當天你為何會願意去優勝美地汽車旅館?)因 為那時候我以為是要去講車子的事情。」、「(檢察官問 :你到了之後看到何人?)到了之後我就看到伍權峯。」 、「(檢察官問:你到了之後是否有看到陳俊杰?)那個 時候我跟他們都不是很熟,我都沒有看過他們,我到了之 後就打起來了。」、「(檢察官問:【請求提示99年他字 6155號卷二P57-64簡訊內容】上載:『姐,我是阿正,我
因為在外面發生一些事情,現在急需用到一筆20萬元現金 ,而由於警察機關方面又在注意我,我人被通緝,我人在 外面,現在不方便出面去籌錢,隨時我都有可能被抓去, 但是如果這筆錢若是我沒有負責,對我的未來會有很大的 影響,且會讓我永遠關不出來,拜託,我只剩下妳這個姐 姐,我會叫我的親信去找妳,看妳能夠籌多少,越多越好 。』這個簡訊的內容,你已經開宗明義的跟你姐姐說要籌 錢,而且是籌20萬元,為何是20萬元這個金額?)我不知 道。」、「(檢察官問:這封簡訊是你打的,還是伍權峯 叫別人幫你打的?)我不知道。」、「(檢察官問:『阿 正』是不是你?)對。」、「(檢察官問:你的名字叫蘇 松柏,並沒有一個『正』字,為何你會叫阿正?)我不知 道,我姐姐都是這樣叫我。」、「(檢察官問:所以提到 阿正,你姐姐就知道是你?)對【點頭】。」、「(檢察 官問:這通簡訊是你提供伍權峯號碼,且跟伍權峯說你的 外號『阿正』,你姐姐就會知道,還是這通簡訊就是你自 己傳的?)我那時候被綁著所以沒有辦法傳簡訊,電話號 碼是我給伍權峯的。」、「(檢察官問:所以簡訊的內容 也是他們直接打的?)對。」、「(檢察官問:除了你提 供你姐姐的電話號碼給伍權峯傳送簡訊之外,你是否還有 提供他們其他的管道去籌錢?)我被綁著,醒了之後有人 叫我,我才知道叫我的人是陳君福,然後我就拜託陳君福 拿電話借我打。」、「(檢察官問:依據剛才勘驗的內容 ,那時候伍權峯一直在跟你講12萬元的時候,你就有提到 一個『強哥』,一開始伍權峰還誤會『強哥』是大里的強 哥,你回答伍權峯不是,你說你講的『強哥』是海口的強 哥,你那時候就已經跟伍權峯講強哥了?)對,我當時就 拜託陳君福拿電話給我打,我叫陳君福幫我撥電話,撥去 給我的朋友【強哥】。」、「(檢察官問:你當時是否直 接跟強哥對話?)對,我有跟強哥講到電話,我叫他直接 借我錢,我跟強哥說我叫我朋友去幫我拿錢,那時候我人 都不能動,我根本不知道事情是怎樣,至於陳君福是我拜 託他去幫我去拿錢的。」、「(檢察官問:後來陳君福是 否有去跟強哥拿錢回來?)其實我當時也不知道。」、「 (檢察官問:後來強哥是否有跟你講?)後來我坐車回去 的時候強哥有跟我說他有拿19萬。」、「(檢察官問:強 哥是否就是陳祐振?)對。」、「(檢察官問:你剛才是 說你拜託陳君福撥電話讓你跟強哥聯絡?)對。」、「( 檢察官問:(請求提示100年度偵字第10723卷P131~P132 )可是依照陳祐振在100年7月15日偵查中的證述,他說他
確實有拿19萬元給一名叫做『山豬』之人,但當時是蘇松 柏打電話給他,請他將錢交給一位叫山豬的男子,但是當 時蘇松柏是打簡訊給他。當時到底你是用簡訊還是用電話 跟強哥聯絡的?)影片中當時也有拍到我被綁著,我要如 何打簡訊?)是陳君福幫我撥電話,將電話拿到我耳邊讓 我講話的。」、「(檢察官問:你那個時候為何要陳君福 幫你撥電話給強哥?)因為我那時候想如果把錢還給伍權 峯,我就可以離開了。」、「(檢察官問:你那時候就是 跟強哥【陳祐振】借20萬元嗎?)我問他有沒有20萬元。 」、「(檢察官問:這20萬元是否伍權峯主動跟你要求的 數額?)其實我也忘記了,那個時候我也昏倒了,我只有 一個印象就是拿20萬元給伍權峯的話我就可以回去了。」 、「(檢察官問:為何是20萬元,不是12萬元?)我也不 知道。」、「(檢察官問:你是因為應該要還伍權峯錢, 還是因為你當時被綁住所以你不還的話你也無法離開?) 我有這樣想。」、「(檢察官問:你當時是想你有還錢才 辦法離開那邊是不是?)對。」、「(辯護人謝英吉律師 問:你借完11萬元之後車子還沒有還你的那段時間,你是 否有跟伍權峯說要抵車子的租金?)沒有。」、「(辯護 人謝英吉律師問:所以你在偵訊時跟檢察官說:如果換算 租金,加上肇事逃逸的賠償金,可以跟伍權峯借我的11萬 元抵銷。這句話是你自己心裡面的意思?)對。」、「( 辯護人謝英吉律師問:這部分要不要抵銷,你是否曾經跟 伍權峯說過?)沒有。」、「(審判長問:這20萬元是何 人開價的?)我也不知道,當場有很多人,反正那時候不 管什麼人說什麼我都說好,當時我被他們綁住的情況下, 也有可能是我自己情急之下說的,我當時的想法就是我多 賠償他多一點,也許他會讓我快一點走,所以我也不法確 定是不是伍權峯叫我拿20萬出來的,當時的情況真的是很 混亂,而且裡面的音樂又很大聲。」、「(審判長問:你 當初曾稱,施柏存有跟你說過,伍權峯是他的老大,伍權 峯在叫人很快,叫你這件事情就結束了,你覺得他說這句 話是在恐嚇你,還是叫你不要再惹伍權峯?)意思是叫我 結束了。」、「(審判長問:口氣是否是在恐嚇你?)我 也無法去分別,因為當時我人受傷了,他們說什麼我都沒 有多想,我只想要快點離開,那種恐懼你們都不瞭解,怎 麼可能還記得他們說什麼。」、「(審判長問:你當時是 否只有一個念頭,想要離開當場?)對,我只是想要離開 ,然後去醫院。」、「(審判長問:你本身有無看到陳君 福將19萬拿回來?)有。」、「(審判長問:他是否有交
給伍權峰或是施柏存?)我沒有看見沒去注意,我只是想 說他們等一下會放我走。」等語綦詳(見本院100年度訴字 第1159號卷六第40頁反面至第47頁、第55頁、第57頁反面 至第58頁)。
(3)證人即同案被告伍權峯於100年1月6日偵查中具結證稱:「 (問:你與馬淑娟是何關係?)男、女朋友關係。」、「( 問:在99年4月中旬,你們是否在太原路的優勝美地汽車旅 館凌虐蘇松柏?)有。」、「(問:當天蘇松柏為何會到優 勝美地汽車旅館?)是陳俊杰告訴我蘇松柏會到優勝美地汽 車旅館,陳俊杰知道我與蘇松柏有糾紛,陳俊杰訴我他有辦 法將蘇松柏叫到或是騙到優勝美地汽車旅館。」、「(問 :當時在優勝美地汽車旅館的人有誰?)施柏存、陳俊杰 、我、馬淑娟,其他很多人我不記得了。陳君福後來有去 。」、「(問:為何馬淑娟的行動電話錄影檔案裡面存有 蘇松柏被凌虐的錄影?)可能是插到我的記憶卡,當時影 片是我在現場錄的,我也有叫馬淑娟在現場幫我錄。」、 「(問:當時你們如何凌虐蘇松柏?)我們打蘇松柏、拿 電擊棒電他,拿熱水澆他的身體。」、「(問:後來是否 有拿到蘇松柏的朋友所交付之20萬元?)只有19萬元,我 沒有分給別人。」、「(問:是何人去拿這筆錢的?)陳 君福,是蘇松柏叫陳君福去拿的。」、「(問:既然【馬 淑娟】都只載你去,為何馬淑娟會幫你在現場錄凌虐蘇松 柏的影片?)因為當時我要過去打蘇松柏,我才會請馬淑 娟幫我錄。」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1681號偵查卷五第69 頁、第71頁至第72頁)。
(4)證人即同案被告陳俊杰於99年8月2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 (問:你何時、何地參與伍權峯等人毆打蘇松柏的過程? )時間大概是99年3、4月的時候,詳細的時間記不清楚了 ,當時是我先去找蘇松柏拿毒品海洛因,後來馬妞,就是 馬淑娟也是伍權峯的女朋友,馬妞跟小傑是跟在我後面到 達,馬淑娟拿出20萬元現金跟蘇松柏說要拿20萬元的海洛 因,但她的目的就是要幫伍權峯誘出蘇松柏,所以蘇松柏 就到汽車旅館的隔壁房間跟他的老大阿輝拿了三錢的海洛 因,過去另一間房間讓馬淑娟試毒品,馬淑娟試完之後說 要拿一兩的海洛因,但是地點要換到優勝美地汽車旅館, 結果阿輝就說不去,所以由蘇松柏去,當時是由馬淑娟及 小傑載蘇松柏過去的,我跟我女朋友也跟在後面過去。」 、「(問:你女朋友叫何名字?)徐毓萱,他是溪湖鎮的 人。」、「(問:伍權峯及馬淑娟為何要誘出蘇松柏?) 因為蘇松柏偷走電子器材、音響喇叭等,另外他們之前就
有買賣毒品的糾紛,因為蘇松柏有欠伍權峯毒品錢。因為 伍權峯本身有在販賣一、二級毒品,伍權峯的毒品來源就 是馬淑娟。先前因為蘇松柏跟伍權峯有毒品糾紛,所以有 互相嗆聲,所以伍權峯就是要修理蘇松柏。」、「(問: 在優勝美地的時候,總共有幾天參與毆打蘇松柏的情形? )一開始我跟馬淑娟、徐毓萱是在汽車旅館外面,蘇松柏 先進去,因為伍權峯當時在旅館裡面就已經叫了10幾個小 弟,所以蘇松柏進去後就被控制了,之後我跟馬淑娟、徐 毓萱才進去,這個從影片中可以聽到伍權峯說『阿昌在哪 裡』,就可以知道我是後來才進去的。之後就是伍權峯下 令大家毆打蘇松柏,並由伍權峯訊問蘇松柏東西在哪裡, 在毆打的過程中,馬淑娟有負責攝影。」、「(問:整個 毆打蘇松柏的過程歷時多久?)約一個小時。」、「(問 :毆打蘇松柏的器具為何?)電擊棒、皮帶、拖鞋。我知 道蘇松柏被毆打到流血,而且全身是傷,隔天有到中國醫 藥學院就醫。」、「(問:在警局是否有看過影片?)有 看部分,我也有看到我自己拿電擊棒電蘇松柏的過程。」 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997號偵查卷一第370頁至第372頁 ),復於100年1月6日偵訊時具結證稱:證人蘇松柏在優勝 美地汽車旅館被圍毆、電擊、傷害、恐嚇,當時,有伊、 馬淑娟、伍權峯、小傑(施柏存)、陳君福總共10幾個人 在場。伊、馬淑娟、陳君福都是中途到場,伊與被告馬淑 娟進入汽車旅館時,小傑等人就用手跟腳一直打證人蘇松 柏,當時證人蘇松柏都沒有穿衣服,眼睛用膠帶捆著,手 、腳都被捆綁,剛開始被告伍權峯問證人蘇松柏及「古意 」被告伍權峯之車子音響弄到哪裡,伊與被告施柏存就問 證人蘇松柏「古意」在哪裡,證人蘇松柏一直說「古意」 住在山上,被告伍權峯就問證人蘇松柏其2人之間的11萬怎 麼處理,證人蘇松柏是遭被告施柏存那群人打流血,伊看 到證人蘇松柏的臉、背都有血,被告施柏存等人本來是徒 手打,證人蘇松柏坐著時伊有持電擊棒電證人蘇松柏,被 告伍權峯只有在現場一直罵他,是被告伍權峯拜託伊跟被 告馬淑娟、施柏存騙證人蘇松柏去優勝美地,因為被告伍 權峯跟證人蘇松柏有糾紛,被告伍權峯跟被告馬淑娟是男 女朋友,伊是透過一個認識證人蘇松柏的朋友表示伊要試 毒品,把證人蘇松柏騙去優勝美地說要開轟趴,證人蘇松 柏就到場,伊一開始進去汽車旅館時有拍照,被告馬淑娟 也有拍一下,被告伍權峯一下子打、罵證人蘇松柏,一下 子又用手機拍照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1681號偵查卷三第 236頁至第237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陳俊杰於本院審
理時具結證述:「(檢察官問:你的綽號為何?)「阿昌 」【台語】。」、「(檢察官問:99年4月11日當天有跟蘇 松柏相約,之後到優勝美地汽車旅館,可否說明整個過程 ?)一開始是我約蘇松柏出來,我忘記是幾點,我要請蘇 松柏幫我調毒品。」、「(檢察官問:蘇松柏後來是否有 出來?)有,我是在一間土地公廟前等他。」、「(檢察 官問:哪裡的土地公廟?)台中市○○路那邊有一間土地 公廟。」、「(檢察官問:蘇柏松後來是否有到土地公廟 ?)蘇柏松後來有跟他另一個朋友過來,蘇松柏坐副駕駛 座,他朋友坐駕駛座。」、「(檢察官問:接下來?)當 時我們本來要去歐悅,那個人要先去拿毒品,然後就載我 、徐毓萱、蘇松柏,開蘇松柏的車,然後蘇松柏跟我去歐 悅。」、「(檢察官問:到歐悅之後呢?)我請蘇松柏幫 我調毒品,後來我說要介紹馬淑娟給蘇松柏。」、「(檢 察官問:後來馬淑娟是否有到歐悅?)有。」、「(檢察 官問:到了之後發生什麼事情?)到了之後要轉去優勝美 地。」、「(檢察官問:到歐悅時,蘇松柏是否有交毒品 給你?)他有讓我試。」、「(檢察官問:當天馬淑娟的 目的就是要誘出蘇松柏?)馬淑娟的目的是要替伍權峯拿 20萬元過來,因為20萬元是伍權峯出的。」、「(檢察官 問:後來你與徐毓萱是開車過去優勝美地?)對,光碟中 有喊一句『阿昌』,我就是那時候到的。」、「(檢察官 問:你到現場時看到什麼?)蘇松柏就在那邊,當時他還 沒有被綁起來。」、「(檢察官問:後來是何人指定要去 優勝美地的?)伍權峯他們就在優勝美地。」、「(檢察 官問:你們用什麼理由叫蘇松柏去優勝美地?)我說海洛 因一次領,蘇松柏的意思是海洛因要看藥頭,他說沒辦法 作主,錢也沒辦法作主,我說是我上面的人要的,意思就 是伍權峯要,我說我上面的人在優勝美地,要不然就過去 優勝美地。」、「(檢察官問:你有無跟蘇柏松說那個人 是伍權峯?)沒有,跟他說他不可能去。」、「(檢察官 問:何人要你約蘇松柏到優勝美地?)伍權峯」、「(檢 察官問:後來發生什麼事情?)後來就是打蘇松柏、電擊 蘇松柏,剛才光碟中看到的狀況。」、「(檢察官問:你 是否有拿電擊棒?)有。」、「(檢察官問:除了說古意 的事情之外,你還有無聽到別的事情?)沒有賠償,蘇松 柏欠伍權峯錢還他就好。」、「(檢察官問:伍權峯是否 有說阿牛欠他多少錢?)現場說12萬元。」、「(檢察官 問:當天伍權峯是否有說阿牛要如何賠償?)我先離開, 這是後面的事情,我也不知道陳君福有去拿錢,我要走的
時候,阿牛有要打電話給藥頭,要跟藥頭調錢。」、「( 檢察官問:你是否有聽到要調多少錢?)20萬元。」、「 (檢察官問:陳君福是後面才到現場的?)對。」、「( 辯護人張淑琪律師問:本件是誰請你在案發當天去找蘇松 柏?)伍權峯。」、「(受命法官問:你說你那天去歐悅 汽車旅館找蘇松柏買毒品,為何馬淑娟跟施柏存後來知道 要去歐悅接蘇松柏?)馬淑娟跟施柏存是因為要拿20萬元 過來,才會過來歐悅。」、「(受命法官問:是否你打電 話叫馬淑娟跟施柏存去歐悅的?)是,我打電話給伍權峯 。」、「(受命法官問:結果來的人是馬淑娟跟施柏存? )對。」、「(受命法官問:【提示99年度他字第2997號 卷一P370,99年8月25日偵訊筆錄】你說馬淑娟的目的就是 要幫伍權峯誘出蘇松柏,是否如此?)是。」等語(見本 院100年度訴字第1159號卷六第61頁至第70頁)相符。(5)證人陳祐振於100年7月15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你 與伍權峯、陳俊杰、馬淑娟三人是否認識?)我都不認識 ,之前有一次山豬這個男子因為蘇松柏的關係,然後蘇松 柏向我借款20萬元,我拿19萬元給綽號山豬的男子,這是 蘇松柏打電話給我請我將19萬元交給綽號山豬的男子,當 時蘇松柏是有打簡訊給我,因為與別人有糾紛,所以需要 向我借款20萬元,希望我救他。」、「(問:承上,時間 是在何時?)我記得是在99年3、4月左右。」、「(問: 你是否知道蘇松柏在當時有被人控制行動自由並毆打成傷 ,並且下體有受有損害?)有,山豬拿到19萬元當天晚上 ,蘇松柏就回到他大德街的租屋住,他的女朋友陳倍誼打 電話通知我,告訴我說蘇松柏回來了但是有受傷,請我過 去,希望我拿止痛藥給蘇松柏,我就向別人購買海洛因給 蘇松柏,另外也有拿錢給他們,隔天我還與陳倍誼送蘇松 柏去中國醫藥學院就診,蘇松柏被打得很慘,所以我也不 忍心。」、「(問:【提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99年10 月4日函文】表示在99年4月13日蘇松柏有去就醫,並提到 當時遭暴力毆打成傷,你有無意見?)沒有錯,就是在我 生日前幾天。」、「(問:蘇松柏是否有告知你是被何人 所打傷?)有說啦,他當時說被10幾個人帶走而且圍毆, 而且用電擊棒電他。」、「(問:你是在何處交付19萬元 款項?)臺中市○○路的萬來伯檳榔攤前交付的。」等語 (見100年度偵字第10723號偵查卷第88頁至第89頁)。(6)又證人蘇松柏於上開時、地遭被告伍權峯等人輪流毆打、 踹踢、以腳踩身體,且在場之人對證人蘇松柏喝稱「不要 動」等語,不准證人蘇松柏掙扎扭動身體,另以膠帶矇住
證人蘇松柏之雙眼,脫去證人蘇松柏之全身衣物,及以膠 帶纏繞證人蘇松柏之手腳,復以皮帶鞭打、電擊棒電擊身 體、熱水澆淋身體、打火機點火燒生殖器等方式凌虐證人 蘇松柏等情,業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馬淑娟之行動電話內 錄影檔案屬實,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100年度訴 字第1159號卷六第23頁反面至第39頁反面),而證人蘇松 柏因遭被告伍權峯等人以上開方式毆打凌虐,於99年4月13 日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就醫,經診斷受有左眼瘀青、 臉部及軀幹,右上肢多處擦挫傷、背部挫傷、急性腎臟衰 竭等傷害,有該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99年10月4日院醫 事字第0990010518號函及所附證人蘇松柏病歷資料附卷可 考(見99年度他字第6155號偵查卷二第27頁、99年度他字 第2997號偵查卷二第185頁至第204頁),復有上開錄影照 片翻拍照片、簡訊翻拍照片附卷可參(見99年度他字第615 5號偵查卷一第73頁至第79頁、99年度他字第6155號偵查卷 二第24頁至第26頁、第28頁至第31頁),綜據證人蘇松柏 、陳祐振、證人即同案被告伍權峯、陳俊杰上揭證述,同 案被告伍權峯因與證人蘇松柏間之債務糾紛,而糾眾以上 揭不法方式向證人蘇松柏催討債務,並夥同被告陳盈達、 同案被告馬淑娟、施柏存、陳俊杰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