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1年度,180號
TCDM,101,訴緝,180,20120914,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緝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鍵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1 年度訴緝字第180
號,中華民國101 年6 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1231 、13245 、22854 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柯鍵勳,於民國101 年7 月5 日本人收受 本案判決後,於101年7月13日向監所提出上訴狀,然該上訴 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 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本院爰於101 年8 月20日裁 定被告應於補正裁定合法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 定於101 年9 月3 日經合法寄存送達被告之戶籍址,並經被 告於同年月5 日前往派出所領取,自發生送達之效力,此有 該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及派出所領取郵件紀錄在卷可憑,詎 被告迄今仍未於5 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 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