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7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智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字第9211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82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簡智成因妨害自由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因施用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受刑人簡智成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最高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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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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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妨害自由罪 │施用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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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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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9年10月18日 │101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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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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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9年度少│臺中地檢101年度 │
│年 度 案 號 │連偵字第138號 │毒偵字第6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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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中地院 │
│ │ │分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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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917│
│最 後│ │1773號 │號 │
│事 實 審├─────┼────────┼────────┤
│ │判決 日期│100年11月30日 │101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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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
│確定判決├─────┼────────┼────────┤
│ │案 號│101年度台上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917│
│ │ │1326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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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1年3月22日 │101年6月13日 │
│ │確定 日期│ │(協商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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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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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
│備 註│執字第4245號(已│執字第9211號(已│
│ │發監執行)刑期由│發監執行)刑期由│
│ │101年5月4日至102│102年6月4日至103│
│ │年6月3日 │年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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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