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696號
TCDM,101,聲,3696,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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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69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文良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潘仲文律師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文東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尤祝智
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林文良林文東尤祝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 等涉嫌重大,且均屬再犯同一類型詐欺案件,有事實足認有 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民國101年7月6日執 行羈押,茲查此項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 且被告3人前均曾犯同一類型(販售俗稱芭樂票之空頭支票 )之詐欺取財案件,卻仍再犯本案,故有事實足認其等有再 犯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3人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淑 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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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