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342號
TCDM,101,聲,3342,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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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偉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1年度執聲字第2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偉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 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 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 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 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 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按刑事判決 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 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定有 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 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 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林偉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 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 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附表:受刑人林偉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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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偵查(自│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是否為得│ │
│ │ 罪 名 │宣 告 刑│ 犯 罪 日 期 │訴)機關├────────┼────────┤易科罰金│ 備 註 │
│號│ │ │ │年度案號│ 判 決 日 期 │ 判決確定日期 │之案件 │ │
├─┼────┼────┼───────┼────┼────────┼────────┼────┼────────┤
│1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0年5月27日下│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否 │ │
│ │防制條例│11月 │午3、4時許 │100年度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 │ │
│ │(施用第│ │ │毒偵字第│2722號 │2722號 │ │ │
│ │一級毒品│ │ │2500號 ├────────┼────────┤ │ │
│ │) │ │ │ │100年12月22日 │101年1月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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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0年12月6日下│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是 │編號2至3定應執行│
│ │防制條例│6月 │午3時30分許為 │101年度 │101年度訴字第991│101年度訴字第991│ │有期徒刑1年3月 │
│ │(施用第│ │警採尿回溯96小│毒偵字第│號 │號 │ │ │
│ │二級毒品│ │時內之某時 │679號 ├────────┼────────┤ │ │
│ │) │ │ │ │101年5月29日 │101年5月29日 │ │ │
├─┼────┼────┼───────┼────┼────────┼────────┼────┼────────┤
│3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0年12月5日晚│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否 │編號2至3定應執行│
│ │防制條例│1年 │間某時許 │101年度 │101年度訴字第991│101年度訴字第991│ │有期徒刑1年3月 │
│ │(施用第│ │ │毒偵字第│號 │號 │ │ │
│ │一級毒品│ │ │679號 ├────────┼────────┤ │ │
│ │) │ │ │ │101年5月29日 │101年5月2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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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