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4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文源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緝字第
5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江文源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以加害生命、身體及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記載被告江文源於本 院審理時所為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載。
二、核被告所為,分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及第 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因與告訴人星銳演藝經紀股 份有限公司間之薪資糾紛,於如附件之附表一所示之密切接 近時間,在同附表所示網際網路「臉書」之公開網頁上,多 次以如附表所示言詞侮辱告訴人,其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以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 犯。被告所犯上開2 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間之薪資糾紛未能順利解決而 生怨懟,即於不特定人得共聞共見之網際網路「臉書」網頁 上留言侮辱、恐嚇告訴人,欠缺對其他社群網路使用者之尊 重,亦見其守法觀念顯有不足,其不思以平和、理性方式或 循合法途徑協商解決紛爭,即恐嚇、侮辱告訴人,造成告訴 人心理上恐懼及名譽受損,惟念被告係出於報酬未能領取之 憤慨而為,到案後復坦認犯行不諱,其犯後態度尚可,兼衡 其犯罪之手段平和、目的單純,及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 勉持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所造成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 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訟訴法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299 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5 條、第309 條第1 項、第41條第 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日起10日內,以書 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婉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緝字第54號
被 告 江文源 男 3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380號
居彰化縣和美鎮○○路○段8號6626號
房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文源與星銳演藝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銳公司)有 薪資糾紛,因之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之犯意, 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其臺中市梧棲區之技迪科技公司內, 以其手機連接至網際網路,接續在附表一所示之人之臉書( facebook)社群網站上,公然以附表一所示之言語,回應附 表一所示之人於其自己的臉書上抒發心情之留言,而以此等 方式辱罵,足生損害於星銳公司之名譽;並於100年8月19日 在「李雅蓁」之臉書上,以「哈哈他不敢讓我知道工作室在 哪,我直接找人去砸店」等語,令星銳公司及其負責人王盛 昂見聞後,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王盛昂之安全。二、案經星銳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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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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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江文源之供述。 │被告固坦承上揭訊息均係其│
│ │ │所發佈,且其當時說要砸店│
│ │ │是說要砸星銳公司,意思就│
│ │ │是要帶朋友去要其應得之費│
│ │ │用,惟矢口否認有何犯行,│
│ │ │辯稱:當時公司有傳簡訊給│
│ │ │伊,伊有跟公司說另要上班│
│ │ │,可否做2天休息2天,有一│
│ │ │位小昂之男性經紀人表示同│
│ │ │意,後來小昂跟伊談通告費│
│ │ │之問題,伊有問小昂可否算│
│ │ │1次500元,但公司並未說請│
│ │ │假要倒扣,伊在9月這段期 │
│ │ │間有上班3日,因伊在25日 │
│ │ │以後都要上班,就沒辦法去│
│ │ │,領班說每月10日要等經紀│
│ │ │人來發薪水,伊沒有等到就│
│ │ │想說算了云云 │
├──┼───────────┼────────────┤
│ 2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王盛晃│前揭犯罪事實。 │
│ │之指證。 │ │
├──┼───────────┼────────────┤
│ 3 │告訴代理人提供之臉書列│被告以暱稱為「江文源」之│
│ │印資料。 │帳號密碼登入臉書後,發佈│
│ │ │附表所示之訊息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及第309條第1 項公然侮辱等罪嫌。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 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案被告因同一糾 紛,而接續在臉書上留言辱罵告訴人,致損害告訴人之名譽 ,係屬接續犯,請以一罪論處。被告所為上開恐嚇及公然侮 辱之犯行,應為數罪,請予分論併罰。
三、另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在告訴 人之臉書上指摘告訴人如附表二所示之內容,亦涉有刑法第 310條之誹謗罪嫌。經查:㈠被告提供之以門號0000000 000 號傳送予其使用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簡訊內容為
:「我跟製作單位喬一下,如果有拍,在選到角色前,一天 五百(臨時演員行情)你能接受嗎?」,有被告提供之簡訊 影本可參;經調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登人資料 ,該門號之申登人為星銳公司,有申登人資料在卷可稽。證 人即星銳公司員工吳瑋晟亦證稱:該公司係公司之電話等語 ;告訴代理人亦自承該電話係助理「小米」在使用,依照公 司請假扣薪規則,被告上班3日,請假4日並無酬勞等語。是 以,被告主觀上認知公司已同意其以天數計酬,其工作3日 均未取得報酬,而發布附表二所示之訊息,難認其所為有何 誹謗之犯意,自與刑法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有間,難以該罪相 繩。㈡另按妨害信用罪構成要件所稱「散布流言」即將無稽 之言,廣為散布於眾,俾眾週知之意。被告主觀上認為公司 積欠其通告費已如前述。被告辯稱:不只是伊,在網路上搜 尋王盛晃就有很多新聞,告債主就是王盛晃欠別人通告費都 沒有還,必須經由法律途徑提告等語。經查閱有關告訴人提 告案外人妨害名譽之案件,內容多為告訴人之經營評價等, 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且被告係針對告訴人於其臉書上 張貼徵才廣告時,以期藉此提醒網友理性檢視演藝經紀公司 ,並無提及或特意貶抑告訴人公司之用語,亦未對告訴人有 何具體事實之指摘,尚難認其主觀上有惡意詆毀告訴人公司 信用之犯意,亦難認其主觀上已認知其所為前揭言詞係屬「 流言」,仍故為散布,被告前開所辯,尚堪採信。此外,復 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何犯行,應認其犯罪嫌疑 不足。然此部分若成罪,與前揭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或接續犯關係,應為其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 訴處分,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檢察官 白惠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珮瑩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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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張貼時間│回應地點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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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年6月│「施嘉翔」│爛星悅吧 │
│ │29日20時│之個人臉書│ │
│ │16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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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年8月│「星銳演藝│「日生金兌這家公│
│ │14日6時6│經紀公司」│司請勿對號入坐,│
│ │分許 │之臉書 │通告有得跑,為何│
│ │ │ │領不到,尋問你通│
│ │ │ │告?當心你被告!│
│ │ │ │不知錢變少?拿你│
│ │ │ │的通告(費)便向│
│ │ │ │你提告,小昂告知│
│ │ │ │少,合約要知曉,│
│ │ │ │趕鈴羊+草枝擺說 │
│ │ │ │妨害名譽」 │
├──┼────┼─────┼────────┤
│ 3 │100年8月│「星銳演藝│在同一留言串內回│
│ │17日15時│經紀公司」│應「又拐人拍廣告│
│ │24分、20│之臉書 │?」、「拐騙還裝│
│ │時13分、│ │白~」、「耍白」│
│ │同年月18│ │ │
│ │日17時35│ │ │
│ │分許 │ │ │
├──┼────┼─────┼────────┤
│ 4 │100年8月│「星銳演藝│「謝謝提告,幹」│
│ │19日 │經紀公司」│ │
│ │ │之臉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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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張貼時間│回應地點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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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年8月│「星銳演藝│「當心詐騙」 │
│ │14日5時 │經紀公司」│ │
│ │49分許、│之臉書 │ │
│ │5時51分 │ │ │
│ │許 │ │ │
├──┼────┼─────┼────────┤
│ 2 │100年8月│「星銳演藝│「詐騙公司」 │
│ │1日10時 │經紀公司」│ │
│ │56分後某│之臉書 │ │
│ │日。 │ │ │
├──┼────┼─────┼────────┤
│ 3 │100年8月│「星銳演藝│「騙人的經濟公司│
│ │13日20時│經紀公司」│擔心跑通告錢領不│
│ │47分許 │之臉書 │到還被告」 │
├──┼────┼─────┼────────┤
│ 4 │100年8月│「星銳演藝│「騙人的經紀公司│
│ │13日20時│經紀公司」│擔心跑通告後錢領│
│ │48分許 │之臉書 │不到他又告你」 │
├──┼────┼─────┼────────┤
│ 5 │100年8月│「星銳演藝│ 「出名詐騙當心 │
│ │18日17時│經紀公司」│ 」 │
│ │38分許 │之臉書 │ │
├──┼────┼─────┼────────┤
│ 6 │100年8月│「星銳演藝│「當心詐騙」 │
│ │18日17時│經紀公司」│ │
│ │39分許 │之臉書 │ │
├──┼────┼─────┼────────┤
│ 7 │100年8月│「星銳演藝│ 「當心詐騙><」 │
│ │19日 │經紀公司」│ 、「看沒欠錢的 │
│ │ │之臉書 │ 經紀公司告債主 │
│ │ │ │ ,我這邊很多人 │
│ │ │ │ 被他們告過,這 │
│ │ │ │ 就是這家經紀公 │
│ │ │ │ 司特色」、「謀 │
│ │ │ │ 人之前說不回大 │
│ │ │ │ 家心知肚明,現 │
│ │ │ │ 在回是心虛」 │
├──┼────┼─────┼────────┤
│ 8 │100年8月│「星銳演藝│「我對星銳提出詐│
│ │22日 │經紀公司」│欺告訴」、「當心│
│ │ │之臉書 │,我已對星銳提出│
│ │ │ │詐欺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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