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2836號
TCDM,101,易,2836,201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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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30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發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七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為「葉發涼」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葉發凉」。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聲請 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 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之姓名為「葉發凉」,並非「葉發涼」,此有其 「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及臺中巿東區 戶政事務所以101年9月18日中巿東戶字第1010003997號函所 檢送之全戶戶籍謄本1份等附卷可憑。故本院前於100年11月 7日所為100年度易字第3020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將被告 之姓名載為「葉發涼」,即係誤寫,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 判決之本旨,爰參前開說明,裁定更正為「葉發凉」。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深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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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