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18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3513
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李明旭犯附表甲所示之各罪,各處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壹、李明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0 0年至101年間,在其位於大陸地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街7號A612號室住處內,經由其使用之網路及電腦設備 ,佯稱其可代為儲值大陸掏寶網站及代買掏寶網站上之物品 ,並於收款後24小時內完成儲值云云,適陳宜伶、康仲男、 彭秀茹、陳俞汝、謝適合、鄔畯峰、陳彥良、張秋梅、蔡宛 芩、梁廷光、高婕倪、謝文琳、宋孟儒、吳亦筑等人上網瀏 覽,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乙編號1至14所示時間,依李 明旭之指示,匯入如附表乙編號1至14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乙 編號1至14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內,隨即由李明旭將所匯入 之款項轉帳至其他帳戶及大陸帳戶內。嗣陳宜伶、康仲男、 彭秀茹、陳俞汝、謝適合、鄔畯峰、陳彥良、張秋梅、蔡宛 芩、梁廷光、高婕倪、謝文琳、宋孟儒、吳亦筑等人於匯款 後,經查詢掏寶網站發覺完全無儲值紀錄或僅部分儲值,始 知受騙,經報警處理,乃循線查悉上情。
貳、案經陳宜伶、康仲男、彭秀茹、陳俞汝、謝適合、鄔畯峰、 陳彥良、張秋梅、蔡宛芩、梁廷光、高婕倪、謝文琳、宋孟 儒、吳亦筑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及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 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查本案被告被訴詐欺案件,均非前 開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
二、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此乃因簡式 審判程序,貴在審判程序之簡省便捷,故調查證據之程序宜 由審判長便宜行事,以適當之方法行之即可,因此有關傳聞 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規定無庸予以適用,且本案各項證據均 無非法取得之情形,故本案以下所引證據,自均得作為認定 事實之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附表乙所示之犯罪事實均自白認 罪(見本院卷第19頁背面、第22頁背面),核與證人即被害人 陳宜伶、康仲男、彭秀茹、陳俞汝、謝適合、鄔畯峰、陳彥 良、張秋梅、蔡宛芩、梁廷光、高婕倪、謝文琳、宋孟儒、 吳亦筑於警詢、偵查(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 三分偵字第1000028352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第18頁、第24 頁至第26頁、第31頁至第32頁、第39頁至第40頁、第46頁至 第47頁、第55頁至第56頁、第61頁至第62頁、第69頁、第75 頁至第77頁、第83頁至第84頁、第92頁至第94頁、第99頁至 第101頁、第107頁至第108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3513號卷第155頁至第157頁)證述被騙情節相符 ,並有被害人匯款資料(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 警三分偵字第1000028352號卷第15頁、第44頁、第53頁、第 74頁、第109頁)、匯豐(台灣)商業銀行100年6月17日(100) 臺匯銀(總)字第34722號函暨所附被告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 明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000 28352號卷第116頁至第135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100年6月7日中信銀00000000006207號函暨所附被告開 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 警三分偵字第1000028352號卷第136頁至第166頁)、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中壢分行100年5月23日國世中壢字第1000000227 號函暨所附被告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00028352號卷第167頁至 第184頁)、臺灣銀行建國分行100年6月1日建國營字第10050 004521號函暨所附被告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00028352號卷第18 5頁至第189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中壢分 行財富管理100年6月14日北富銀北中壢字第1000000021號函 暨所附被告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00028352號卷第190頁至第199 頁)在卷可參。被告自白認罪與現有事證相符,應堪採信。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 罪科刑。
參、論罪科刑部分:
一、被告附表乙編號1至1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
二、被告附表乙編號1至14所示犯行,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 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三、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為迅速獲得不 法所得以供花用,佯稱可代為儲值大陸掏寶網站及代買掏寶 網站上之物品,誘使告訴人匯款,價值觀念偏差,損害告訴 人財產權益,惟念其犯罪後終能坦承犯行,表示悔意,態度 尚佳,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並賠償告訴人損失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標準,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亮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甲
┌──┬─────────┬─────────────────────────────────────┐
│編號│犯 罪 事 實 │罪 刑 之 宣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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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附表乙編號1所載 │李明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如附表乙編號2所載 │李明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如附表乙編號3所載 │李明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 │如附表乙編號4所載 │李明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 │如附表乙編號5所載 │李明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如附表乙編號6所載 │李明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 │如附表乙編號7所載 │李明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 │如附表乙編號8所載 │李明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 │如附表乙編號9所載 │李明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0 │如附表乙編號10所載│李明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1 │如附表乙編號11所載│李明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2 │如附表乙編號12所載│李明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3 │如附表乙編號13所載│李明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4 │如附表乙編號14所載│李明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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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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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詐騙匯款│ 被害人 │ 匯款金額 │匯入被告指定之金│詐 騙 手 法│儲值及寄│
│ │之時間 │(告訴人)│(新臺幣)│融機構帳戶 │ │送貨物情│
│ │ │ │ │ │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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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年3月│ 陳宜伶 │第1筆3萬元│李明旭,匯豐銀行│由李明旭在露天│李明旭僅│
│ │10日 │ │、第2筆2萬│臺北分行,帳號 │拍賣網站上虛偽│儲值2萬 │
│ │ │ │6,769元, │000000000000號。│刊登可代為儲值│6,820元 │
│ │ │ │共5萬6,769│ │淘寶網站之廣告│,尚有2 │
│ │ │ │元。 │ │,陳宜伶見該拍│萬9,949 │
│ │ │ │ │ │賣廣告後誤信為│元未儲值│
│ │ │ │ │ │真,而於100年3│。 │
│ │ │ │ │ │月10日下標,且│ │
│ │ │ │ │ │陷於錯誤,以 │ │
│ │ │ │ │ │ATM轉帳匯款至 │ │
│ │ │ │ │ │對方指定帳戶內│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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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年3月│ 康仲男 │ 5,640元 │李明旭,中國信託│由李明旭在露天│ │
│ │15日11時│ │ │分行,帳號00001 │拍賣網站上虛偽│ │
│ │許 │ │ │00000000000號。 │刊登可代為儲值│ │
│ │ │ │ │ │淘寶網站及代為│ │
│ │ │ │ │ │購買該網站上之│ │
│ │ │ │ │ │商品之廣告,康│ │
│ │ │ │ │ │仲男見該拍賣廣│ │
│ │ │ │ │ │告後誤信為真,│ │
│ │ │ │ │ │而於100年3月15│ │
│ │ │ │ │ │日得標軍服,且│ │
│ │ │ │ │ │陷於錯誤,以 │ │
│ │ │ │ │ │ATM轉帳匯款至 │ │
│ │ │ │ │ │對方指定帳戶內│ │
│ │ │ │ │ │,迄今尚未取得│ │
│ │ │ │ │ │貨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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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0年3月│ 彭秀茹 │第1筆3萬元│李明旭,國泰世華│由李明旭在露天│李明旭僅│
│ │24、25日│ │、第2筆 │銀行中壢分行,帳│拍賣網站上虛偽│儲值1萬 │
│ │ │ │5,800元共3│號000000000000號│刊登可代為儲值│7,920元 │
│ │ │ │萬5,800元 │。 │淘寶網站之廣告│,尚有1 │
│ │ │ │。 │ │,彭秀茹見該拍│萬7,880 │
│ │ │ │ │ │賣廣告後誤信為│元未儲值│
│ │ │ │ │ │真,而於100年3│。 │
│ │ │ │ │ │月24日下標,且│ │
│ │ │ │ │ │陷於錯誤,以 │ │
│ │ │ │ │ │ATM轉帳匯款至 │ │
│ │ │ │ │ │對方指定帳戶內│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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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0年3月│ 陳俞汝 │第1筆3萬元│李明旭,臺灣銀行│由李明旭在露天│李明旭僅│
│ │29日、30│ │、第2筆1萬│建國分行,帳號 │拍賣網站上虛偽│儲值人民│
│ │日 │ │4,700元, │000000000000號。│刊登可代為儲值│幣5,000 │
│ │ │ │共4萬4,700│ │淘寶網站之廣告│元,尚有│
│ │ │ │元。 │ │,陳俞汝見該拍│人民幣5,│
│ │ │ │ │ │賣廣告後誤信為│000元未 │
│ │ │ │ │ │真,而於100年3│儲值。 │
│ │ │ │ │ │月29日晚間下標│ │
│ │ │ │ │ │,且陷於錯誤,│ │
│ │ │ │ │ │以ATM轉帳匯款 │ │
│ │ │ │ │ │至對方指定帳戶│ │
│ │ │ │ │ │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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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0年3月│ 謝適合 │6萬4,300元│李明旭,匯豐銀行│由李明旭在露天│ │
│ │31日 │ │ │臺北分行,帳號 │拍賣網站上虛偽│ │
│ │ │ │ │000000000000號。│刊登可代為儲值│ │
│ │ │ │ │ │淘寶網站之廣告│ │
│ │ │ │ │ │,謝適合見該拍│ │
│ │ │ │ │ │賣廣告後誤信為│ │
│ │ │ │ │ │真,而於100年3│ │
│ │ │ │ │ │月31日下午下標│ │
│ │ │ │ │ │。李明旭隨後以│ │
│ │ │ │ │ │門號0000000000│ │
│ │ │ │ │ │號指示謝適合以│ │
│ │ │ │ │ │ATM轉帳匯款至 │ │
│ │ │ │ │ │指定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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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0年4月│ 鄔畯峰 │第1筆2萬 │李明旭,中國信託│由李明旭在露天│ │
│ │2日、5日│ │2,400元, │銀行中壢分行,帳│拍賣網站上虛偽│ │
│ │ │ │第2筆4,480│號00000000000000│刊登可代為儲值│ │
│ │ │ │元,共2萬 │3號。 │淘寶網站之廣告│ │
│ │ │ │6,880元 │ │,鄔畯峰見該拍│ │
│ │ │ │ │ │賣廣告後誤信為│ │
│ │ │ │ │ │真,而於100年4│ │
│ │ │ │ │ │月間下標,且陷│ │
│ │ │ │ │ │於錯誤,以ATM │ │
│ │ │ │ │ │轉帳匯款至對方│ │
│ │ │ │ │ │指定帳戶內。嗣│ │
│ │ │ │ │ │後,李明旭於 │ │
│ │ │ │ │ │100年4月21日以│ │
│ │ │ │ │ │電話聯絡鄔畯峰│ │
│ │ │ │ │ │偽稱會退款後,│ │
│ │ │ │ │ │隨即失去聯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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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0年4月│ 陳彥良 │2萬2,350元│李明旭,國泰世華│由李明旭在露天│ │
│ │8日 │ │ │銀行中壢分行,帳│拍賣網站上虛偽│ │
│ │ │ │ │號000000000000號│刊登可代為儲值│ │
│ │ │ │ │。 │淘寶網站之廣告│ │
│ │ │ │ │ │,陳彥良見該拍│ │
│ │ │ │ │ │賣廣告後誤信為│ │
│ │ │ │ │ │真,而於100年4│ │
│ │ │ │ │ │月間某日下標,│ │
│ │ │ │ │ │且陷於錯誤,以│ │
│ │ │ │ │ │ATM轉帳匯款至 │ │
│ │ │ │ │ │對方指定帳戶內│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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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0年4月│ 蔡宛芩 │8,940元 │李明旭,國泰世華│由李明旭在露天│ │
│ │11日 │ │ │銀行中壢分行,帳│拍賣網站上虛偽│ │
│ │ │ │ │號000000000000號│刊登可代為儲值│ │
│ │ │ │ │。 │淘寶網站之廣告│ │
│ │ │ │ │ │,蔡宛芩見該拍│ │
│ │ │ │ │ │賣廣告後誤信為│ │
│ │ │ │ │ │真,而於100年4│ │
│ │ │ │ │ │月7日晚間下標 │ │
│ │ │ │ │ │,且陷於錯誤,│ │
│ │ │ │ │ │以ATM轉帳匯款 │ │
│ │ │ │ │ │至對方指定帳戶│ │
│ │ │ │ │ │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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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0年4月│ 梁廷光 │8,590元 │李明旭,臺灣銀行│由李明旭在露天│ │
│ │13日14時│ │ │建國分行,帳號 │拍賣網站上虛偽│ │
│ │30分許 │ │ │000000000000號。│刊登可代為儲值│ │
│ │ │ │ │ │淘寶網站之廣告│ │
│ │ │ │ │ │,梁廷光見該拍│ │
│ │ │ │ │ │賣廣告後誤信為│ │
│ │ │ │ │ │真,而於100年4│ │
│ │ │ │ │ │月13日下午下標│ │
│ │ │ │ │ │,並以其使用之│ │
│ │ │ │ │ │手機與李明旭使│ │
│ │ │ │ │ │用之門號091112│ │
│ │ │ │ │ │3405號行動電話│ │
│ │ │ │ │ │與李明旭確認後│ │
│ │ │ │ │ │,即誤信為真,│ │
│ │ │ │ │ │以ATM轉帳匯款 │ │
│ │ │ │ │ │至對方指定帳戶│ │
│ │ │ │ │ │內。因梁廷光於│ │
│ │ │ │ │ │100年5月16日均│ │
│ │ │ │ │ │未收到商品,與│ │
│ │ │ │ │ │李明旭聯絡後,│ │
│ │ │ │ │ │李明旭表示當日│ │
│ │ │ │ │ │晚上即會儲值,│ │
│ │ │ │ │ │惟事後李明旭即│ │
│ │ │ │ │ │失去聯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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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0年4月│ 張秋梅 │ 8,046元 │李明旭,富邦銀行│由李明旭在露天│ │
│ │16日 │ │ │北中壢分行,帳號│拍賣網站上虛偽│ │
│ │ │ │ │00000000000號。 │刊登可代為儲值│ │
│ │ │ │ │ │淘寶網站之廣告│ │
│ │ │ │ │ │,張秋梅見該拍│ │
│ │ │ │ │ │賣廣告後誤信為│ │
│ │ │ │ │ │真,而於100年4│ │
│ │ │ │ │ │月間某日下標,│ │
│ │ │ │ │ │且陷於錯誤,以│ │
│ │ │ │ │ │ATM轉帳匯款至 │ │
│ │ │ │ │ │對方指定帳戶內│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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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0年4月│ 高婕倪 │ 770元 │李明旭,中國信託│由李明旭在露天│ │
│ │21日 │ │ │銀行中壢分行,帳│拍賣網站上虛偽│ │
│ │ │ │ │號0000000000000 │刊登可代為儲值│ │
│ │ │ │ │433號。 │淘寶網站之廣告│ │
│ │ │ │ │ │,高婕倪見該拍│ │
│ │ │ │ │ │賣廣告後誤信為│ │
│ │ │ │ │ │真,而於100年4│ │
│ │ │ │ │ │月21日晚間下標│ │
│ │ │ │ │ │,且陷於錯誤,│ │
│ │ │ │ │ │以ATM轉帳匯款 │ │
│ │ │ │ │ │至對方指定帳戶│ │
│ │ │ │ │ │內。嗣後,李明│ │
│ │ │ │ │ │旭均未接聽電話│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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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0年4月│ 謝文琳 │ 9,834元 │李明旭,臺灣銀行│由李明旭在露天│ │
│ │21日 │ │ │建國分行,帳號 │拍賣網站上虛偽│ │
│ │ │ │ │000000000000號。│刊登可代為儲值│ │
│ │ │ │ │ │淘寶網站之廣告│ │
│ │ │ │ │ │,謝文琳見該拍│ │
│ │ │ │ │ │賣廣告後誤信為│ │
│ │ │ │ │ │真,而於100年4│ │
│ │ │ │ │ │月21日下標,且│ │
│ │ │ │ │ │陷於錯誤,以 │ │
│ │ │ │ │ │ATM轉帳匯款至 │ │
│ │ │ │ │ │對方指定帳戶內│ │
│ │ │ │ │ │。嗣後,李明旭│ │
│ │ │ │ │ │均未接聽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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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0年4月│ 宋孟儒 │ 6,705元 │李明旭,國泰世華│由李明旭在露天│國泰世華│
│ │22日 │ │ │銀行中壢分行,帳│拍賣網站上虛偽│銀行因無│
│ │ │ │ │號000000000000號│刊登可代為儲值│法聯絡李│
│ │ │ │ │。 │淘寶網站之廣告│明旭,已│
│ │ │ │ │ │,宋孟儒見該拍│於100年5│
│ │ │ │ │ │賣廣告後誤信為│月25日將│
│ │ │ │ │ │真,而於100年4│6,705元 │
│ │ │ │ │ │月21日下標,且│歸還宋孟│
│ │ │ │ │ │陷於錯誤,以 │儒。 │
│ │ │ │ │ │ATM轉帳匯款至 │ │
│ │ │ │ │ │對方指定帳戶內│ │
│ │ │ │ │ │。嗣後,因未收│ │
│ │ │ │ │ │到儲值通知,又│ │
│ │ │ │ │ │經露天拍賣網站│ │
│ │ │ │ │ │於100年4月25日│ │
│ │ │ │ │ │2時21分許,發 │ │
│ │ │ │ │ │佈李明旭遭停權│ │
│ │ │ │ │ │之訊息。經撥打│ │
│ │ │ │ │ │李明旭所留之電│ │
│ │ │ │ │ │話均無人接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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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0年4月│ 吳亦筑 │ 2,240元 │匯豐銀行臺北分行│由李明旭在露天│ │
│ │23日 │ │ │,帳號0000000000│拍賣網站上虛偽│ │
│ │ │ │ │90號。 │刊登可代為儲值│ │
│ │ │ │ │ │淘寶網站之廣告│ │
│ │ │ │ │ │,吳亦筑見該拍│ │
│ │ │ │ │ │賣廣告後誤信為│ │
│ │ │ │ │ │真,而於100年4│ │
│ │ │ │ │ │月間某日下標,│ │
│ │ │ │ │ │且陷於錯誤,以│ │
│ │ │ │ │ │ATM轉帳匯款至 │ │
│ │ │ │ │ │對方指定帳戶內│ │
│ │ │ │ │ │。嗣後,李明旭│ │
│ │ │ │ │ │均未接聽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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