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1年度,263號
TCDM,101,交訴,263,2012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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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訴字第2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安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一年度偵
緝字第六0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 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安城於民國一00年四月二十五 日十五時許,駕駛車牌號碼八七九五-UR號自小客貨車, 沿臺中市○○區○○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嗣於同日十五時 二十五分許,行經大雅區○○路二六0號前,本應注意汽車 行駛時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且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 ,屬車輛禁止跨越之路段,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不得駛入 來車之車道內,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 、該處為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之柏油路面,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違規跨越雙黃線欲超越前車,適有 告訴人胡雅祺騎乘車牌號碼六一一-EJF號重型機車搭載 證人楊子麟,沿同路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因閃避不及而與 被告劉安城駕駛之前開自用小客貨車發生擦撞,致告訴人胡 雅祺、證人楊子麟人車倒地,告訴人胡雅祺受有左手第五掌 骨骨折、左手、左肘、左膝多處擦挫傷之傷害;證人楊子麟 受有右腳踝撕裂傷(共長五公分)、右腳踝、右膝多處擦挫 傷之傷害(被告劉安城涉嫌過失傷害證人楊子麟部分,未據 告訴;又涉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部分,另 行判決)。案經告訴人胡雅祺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係 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前 開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據告訴人胡雅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 撤回告訴狀各一份在卷為憑,揆諸首開說明,爰就本件過失 傷害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 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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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