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2560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謝嘉文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民國101年7月16日所為之處
分(原處分案號:豐監稽違字第裁63-GH0000000號裁決書),聲
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交通聲明異議事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調偵字第192 號肇事逃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其程序。 理 由
一、按交通法庭對於聲明異議案件,涉及犯罪嫌疑者,得在刑事 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其程序,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 1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謝嘉文(下稱受處分人)聲明 異議案件,因同時涉有肇事逃逸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調偵字第192 號偵查中,尚未終結 一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 錄表各1 份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調偵字第19 2 號、101 年度偵字第12302 號、101 年度相字第809 號卷 影本附卷可稽。而受處分人前揭刑案犯罪事實之認定及確定 判決之結果,核與本件聲明異議案件行為事實及應否裁罰之 認定有關,為避免認事用法結果發生歧異,並基於訴訟經濟 之考量,依首揭規定,於前揭刑事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本 件程序。
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 辦法第1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莊秋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賀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