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1年度,2045號
TCDM,101,中簡,2045,201209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20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守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
速偵字第35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守城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林守城動輒竊取他人之物,法治觀念實屬淡薄, 且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竟一 犯再犯,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考量被告罹有極重度多重障 礙(聲音、精神),有卷附身心障礙手冊可證,情緒及行為 控管未能與一般人同視,且所竊物品俱已歸還被害人,有贓 物認領保管單在卷為憑,堪認犯罪所生之損害輕微,犯後均 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趙振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