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8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宮致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7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宮致和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宮致和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之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酒後駕車 經本院以100 年度中交簡字1782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於 100 年12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 年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三次(95年、96及100 年 )酒後駕車經法院判刑之記錄,且甫於100 年12月28日因相 同案件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仍無視酒後駕車將致生危害其 他用路人交通安全之虞,猶在飲酒過量後駕車,復肇生交通 事故(未造成人員傷害),顯見未知悔改,其經測得呼氣酒 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3毫克(MG/L),亦見其漠視一般公眾 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情節堪稱為重,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 行,態度尚佳及未造成人員傷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攝股 101年度偵字第17191號
被 告 宮致和 男 5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442之4號
居臺中市○區○○路135巷5號12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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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宮致和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以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78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民 國100年12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自 101年7月31日凌晨1時20分許起,至同日凌晨2時許止,在臺 中市○區○○路與太平路口之某卡拉OK店飲用啤酒後,已達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同日凌晨2時40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3J-2411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 凌晨2時5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66號前,欲倒車停 入路邊停車格時,不慎撞及後方停車格內、為鄭怡妏所停放 之車牌號碼9102-N9號自用小客車。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 於同日凌晨4時44分許,測得宮致和之呼氣酒精濃度值高達 每公升0.83毫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宮致和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鄭怡妏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 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值紙、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 表、員警之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及照片9張附卷可稽。足認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嫌。 又其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 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檢 察 官 謝耀德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