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463號
原 告 黃添進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律師
被 告 陳木清
陳政峰
陳江月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983 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木清、陳政峰、陳江月桂被訴違反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公然侮辱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 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