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7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能全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律師
被 告 陳正達
鐘金雄
陳俊偉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律師
被 告 洪世宏
被 告 方美月
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律師
徐祐偉律師
黃建閔律師
被 告 李金榮
林忠男
7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被 告 許勝興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黃如玉
何秀美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律師
被 告 詹英兒
選任辯護人 許家瑜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21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能全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 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如附表二編號25至38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25至38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 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陳正達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至36、附表五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鐘金雄犯如附表一編號30、33、35、36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
附表一編號30、33、35、36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至36、附表六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陳俊偉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至7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如附表三編號23至29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三編號23至29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 至7 所示之物均沒收。
洪世宏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 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如附表二編號25、27、29、30、31、33、36、38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25、27、29、30、31、33、36、38 主 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 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王能全其餘被訴如附表一編號26至36、附表三編號23至29所示之詐欺取財部分均無罪。
陳正達其餘被訴如附表一編號26至36、附表二編號25至38、附表三編號23至29所示之詐欺取財部分均無罪。鐘金雄其餘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 至29、31、32、34、附表二編號1 至38、附表三編號1 至29所示之詐欺取財部分均無罪。陳俊偉其餘被訴如附表一編號26至36、附表二編號25至38所示之詐欺取財部分均無罪。
洪世宏其餘被訴如附表一編號26至36、附表二編號26、28、32、34、35、37、附表三編號23至29所示之詐欺取財部分均無罪。方美月、李金榮、林忠男、許勝興、黃如玉、何秀美、詹英兒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陳俊偉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以89年度訴字第16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 確定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89年度交訴字第82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6 月確定,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0年度聲字第84 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1年1 月31日縮刑 期滿執行完畢。陳海浪(化名陳名山老師,由本院通緝中) 係位於臺北市大同區○○○路○ 段32之1 號「名山廣播製作
社」(下稱名山廣播社)之負責人並擔任解說命理老師,並 以該處作為名山廣播社之臺北服務處,且於臺中市南屯區( 起訴書誤載為南區○○○○○路632 號設立臺中服務處,而 王能全則係位於臺北市○○○路○ 段35號「唐宋隆古董店」 之負責人並擔任解說命理老師,陳海浪之兄陳正達及鐘金雄 則分別擔任名山廣播社臺北服務處之解說命理老師,陳正達 之子陳俊偉則擔任名山廣播社臺中服務處之解說命理老師, 洪世宏則係王能全所僱用之員工,並擔任王能全做法祭解時 之助手。陳海浪在其所購買「蓬萊仙山」、「歐棚」、「臺 灣衛視」、「臺灣音樂」、「臺灣藝術」、「民藝」、「環 球電視台」等電視台之頻道主持「民間的風俗」命理節目, 以流年命書(下稱命書)講解運勢、亡神、風水、命盤等命 理主題,供不特定收看節目之民眾撥打電話免費諮詢命理, 再由其所僱用不知情之員工留下民眾之生辰八字,以電腦算 命軟體排出民眾之命盤製作成命書後,再利用快遞宅配將上 開命書出售予民眾。由於上開命書文字生澀難懂,如有民眾 撥打電話或持命書前往「名山廣播社臺北服務處」找陳海浪 詢問命理,則由陳海浪親自或由其介紹陳正達、鐘金雄、王 能全以命理老師之身分,為民眾解說上開命書,居住在中南 部之民眾則於撥打電話後,由「名山廣播社」之員工告知就 近前往「名山廣播社臺中服務處」,由陳俊偉為民眾解說流 年運勢。嗣因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被害人均相信命運之 說,且因懼怕有劫難而急於請示神靈協助,陳正達、鐘金雄 、王能全、陳俊偉即各自分別與陳海浪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犯意聯絡(即附表一編號11、23、24所示部分陳正達與陳 海浪有犯意之聯絡、附表一編號30、33、35、36所示部分鐘 金雄與陳海浪有犯意聯絡、附表二編號1 至33、35至38所示 部分王能全與陳海浪有犯意聯絡﹝其中附表二編號34所示部 分係王能全與化名「子靖老師」之陳麗玲有犯意聯絡﹞、附 表三所示部分陳俊偉與陳海浪有犯意聯絡),另洪世宏亦與 王能全、陳海浪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即附表二 編號1 、7 、8 、9 、11、23、24、25、27、29、30、31、 33 、36 、38所示部分),先後為下列之犯行: ㈠陳正達與陳海浪共同於附表一編號11、23、24所示之時間, 以如附表一編號11、23、24所示之詐騙方式,致使如附表一 編號11、23、24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交 付如附表一編號11、23、24所示之財物。 ㈡鐘金雄與陳海浪共同於附表一編號30、33、35、36所示時之 間,以如附表一編號30、33、35、36所示之詐騙方式,致使 如附表一編號30、33、35、36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
依指示分別交付如附表一編號30、33、35、36所示之財物。 ㈢王能全與陳海浪共同於附表二編號2 至6 、10、12至22、26 、28、32、35、37所示之時間,另王能全與化名「子靖老師 」之陳麗玲(未經起訴)共同於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時間, 王能全、洪世宏、陳海浪另共同於附表二編號1 、7 、8 、 9 、11、23、24、25、27、29、30、31、33、36、38所示之 時間,各自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致使如附表二所示 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財 物,洪世宏並就每件收取新臺幣(下同)2,000 元之報酬。 ㈣陳俊偉與陳海浪共同於附表三各次編號所示之時間,以如附 表三各次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致使如附表三各次編號所示 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交付如附表三各次編號 所示之財物。
二、陳海浪、陳正達、鐘金雄、王能全、洪世宏、陳俊偉等人詐 騙得款後並未實際購買或捐贈僧衣、袈裟、祖衣、海青、佛 珠、八卦項鍊、魁光玉等物及施作法會而為附表一、二、三 所示之被害人等作功德。嗣因被害人報警處理,經警依法實 施通訊監察,再於95年11月23日經警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搜 索票至上開名山廣播社臺北服務處、臺中服務處及唐宋隆古 董店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四至八所示之物品。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再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 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 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 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 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 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 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
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各項 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被告陳正達、鐘金雄、陳俊偉及其共 同選任辯護人、被告王能全、洪世宏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 示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㈠第94頁反面),而檢察官、被 告陳正達、鐘金雄、陳俊偉及其共同選任辯護人、被告王能 全及其選任辯護人、被告洪世宏於本院審理中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亦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㈡第225 反面至268 頁 ),且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客觀情況均無不當,並無不 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認 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 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上開被告等及其選任辯護 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 然之關聯性,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依法自 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有關附表一編號11、23、24所示被告陳正達之詐欺部分: 被告陳正達就其與陳海浪共同於附表一編號11、23、24所示 之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11、23、24所示之詐騙方式,致使 如附表一編號11、23、24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依指 示分別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1、23、24所示財物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陳正達於本院審理時承認名山廣播社臺北服務處與 陳海浪共同參與而接觸被害人的部分等語不諱(見本院卷㈡ 第270 頁),核與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被害人黃文通 於警詢、偵查中及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被害人孫福全、附表 一編號24所示之被害人詹嘉穗分別於警詢中所述之情節相符 (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43 號卷【下稱 北檢543 號卷】㈢第162 至16 7頁、同號卷第24、25頁、 同號卷第108 至112 頁、第122 至126 頁),復有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郵政 劃撥儲金存款單(收款戶名:陳海浪,金額10萬元)、名山 廣播企業社陳名山、陳正達名片各1 紙、寄送命狀之宅配通 貨件單1 紙、混沌開天地讖文流年命書1 份(以上係附表一 編號11所示被害人黃文通部分,見北檢543 號卷㈣第2 至10 頁)、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支票存根1 紙(金額426,000 元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1 份、名山三元節氣流年命書1 份(以上係附表一編號23所 示被害人孫福全部分,見同號卷第113 至121 頁)、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混 沌開天地讖文流年命書3 份、名山廣播製作社陳正達名片1 份(以上係附表一編號24所示被害人詹嘉穗部分,見同號卷 第127 至138 頁),並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至36、附表 五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品可資佐證,被告陳正達之自白核與 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有關附表一編號30、33、35、36所示被告鐘金雄之詐欺部分 :
被告鐘金雄就其與陳海浪共同於附表一編號30、33、35、36 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30、33、35、36所示之詐騙方 式,致使如附表一編號30、33、35、36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 錯誤,而依指示分別交付如附表一編號30、33、35、36所示 財物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鐘金雄於本院審理時承認名山廣 播社臺北服務處與陳海浪共同參與而接觸被害人的部分等語 不諱(見本院卷㈡第270 頁),核與證人即附表一編號30所 示之被害人林勁宏、附表一編號33所示之被害人陳芳蘭、附 表一編號35所示之被害人張惠真、附表一編號36所示之被害 人歐陽九藍分別於警詢中所述之情節相符(見北檢543 號卷 ㈤第29至32頁、同號卷㈦第117 至121 頁、同號卷㈧第31至 34頁、第71至73頁),復有名山三元節氣流年命書1 份、郵 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收款帳號:陳海浪,金額97,500元) 、名山廣播製作社鍾老師名片各1 紙(以上係附表一編號30 所示被害人林勁宏部分,見北檢543 號卷㈤第33至36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名 山三元節氣流年命書各1 份、名山廣播製作社鍾老師名片1 紙(以上係附表一編號33所示被害人陳芳蘭部分,見同號卷 ㈦第122 至136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名山廣播製作社鍾老師名片1 紙、 名山三元節氣流年命書1 份(以上係附表一編號35所示被害 人張惠真部分,見同號卷㈧第35至41頁)、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以上係附表一 編號36所示被害人歐陽九藍部分,見同號卷㈧第74、75頁) ,並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至36、附表六編號1 所示之物品 可資佐證,被告鐘金雄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㈢有關附表三各次編號所示被告陳俊偉之詐欺部分: 被告陳俊偉就其與陳海浪共同於附表三各次編號所示之時間 ,以如附表三各次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致使如附表三各次 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交付如附表三
各次編號所示財物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俊偉於本院審理 時承認名山廣播社臺中服務處與陳海浪共同參與而接觸被害 人的部分等語不諱(見本院卷㈡第270 頁),核與證人即附 表三編號1 至29所示之被害人沈秋霞、施素琦、林榮堃、黃 鳳珠、林碧珠、徐國祐、沈秋香、廖惠玲、黃美珍、呂黃碧 珠、郭新成、劉吉銘、蔡漢毅、賴懷德、李麗如、賴清龍、 儲德民、廖鐿鈤、梁朝景、徐湘庭、沈素貞、吳瓊珏、林祥 逸、蔡簡美容、李燦成、吳秀花、張俊強、儲維辰、李榮和 分別於警詢中所述之情節相符(見北檢543 號卷㈧第42至46 頁、同號卷㈨第2 至6 頁、第124 至128 頁、同號卷㈩第28 至31頁、同號卷㈨第138 至142 頁、同號卷第88至92頁、 同號卷㈩第73至75頁、第16至20頁、第2 至6 頁、第47至51 頁、第67至70頁、第41至44頁、第54至57頁、同號卷第13 9 至142 頁、第10至13頁、第17至20頁、第2 至5 頁、同號 卷㈥第53至56頁、同號卷㈩第60至63頁、第92至96頁、同號 卷第41至45頁、同號卷㈩第35至38頁、第86至89頁、同號 卷第72至76頁、同號卷㈧第138 至141 頁、同號卷第26 至29頁、第101 至104 頁、同號卷㈩第79至82頁、同號卷㈥ 第70至72頁),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係附表三編號1 所示被害人沈秋霞部 分,見北檢543 號卷㈧第47、48頁)、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偵五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郵政劃撥儲金存 款收據(受款帳戶:名山廣播製作社、金額320,000 元,收 款帳戶:陳海浪、金額300,000 元,收款帳戶:陳海浪、金 額92,000元)3 紙、名山流年命書1 份(以上係附表三編號 2 所示被害人施素琦部分,見同號卷㈨第7 至16頁)、臺中 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五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 流年命書1 份、彰化區漁會匯款委託書(收款人:陳海浪, 金額432,000 元)1 份、名山流年命書1 份(以上係附表三 編號3 所示被害人林榮堃部分,見同號卷㈨第129 至137 頁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名山廣 播製作社郵政劃撥匯款帳號資料1 紙(以上係附表三編號4 所示被害人黃鳳珠部分,見同號卷㈩第32至34頁)、臺中市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五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郵 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收款帳戶:名山廣播製作社,金額84 ,000元)1 紙、名山流年命書1 份(以上係附表三編號5 所 示被害人林碧珠部分,見同號卷㈨第143 至151 頁)、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紙、名山廣播製作社 郵政劃撥匯款資料暨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收款帳戶:名 山廣播製作社,金額58,000元)各1 紙、寄送命書之宅急便
送貨單1 紙、名山三元節氣流年命書1 份、禁忌批示1 紙( 以上係附表三編號6 所示被害人徐國祐部分,見同號卷第 93至100 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收款帳戶:名山廣播製作社, 金額60,000元)1 紙(以上係附表三編號7 所示被害人沈秋 香部分,見同號卷㈩第76至78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名山三元節氣流年命書3 份、名山 廣播製作社郵政劃撥匯款帳號及陳名山、陳俊偉聯絡電話1 紙、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收款帳戶:名山廣播製作社, 金額180,000 元)1 紙(以上係附表三編號8 所示被害人廖 惠玲部分,見同號卷㈩第21至27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 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名山三元節氣流年命書6 份、名 山廣播製作社郵政劃撥匯款資料1 紙(以上係附表三編號9 所示被害人黃美珍部分,見同號卷㈩第7 至15頁)、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係附 表三編號10所示被害人呂黃碧珠部分,見同號卷㈩第52、53 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係附 表三編號11所示被害人郭新成部分,見同號卷㈩第71、72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1 份(係附表三編號12所示被害人劉吉銘部分,見同號卷㈩ 第45、46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 疑人紀錄表1 份(係附表三編號13所示被害人蔡漢毅部分, 見同號卷㈩第58、59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 人紀錄表1 份(係附表三編號14所示被害人賴懷德部分,見 同號卷第143 、144 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 疑人紀錄表1 份、名山廣播製作社郵政劃撥匯款資料1 紙( 以上係附表三編號15所示被害人李麗如部分,見同號卷第 14至16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 、名山廣播製作社郵政劃撥匯款資料暨百日禁忌批示1 紙、 名山流年命書1 份(以上係附表三編號16所示被害人賴清龍 部分,見同號卷第21至25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寄送命書之宅急便送貨單1 紙、民百 日禁忌批示1 紙(以上係附表三編號17所示被害人儲德民部 分,見同號卷第6 至9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 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名山流年命書各1 份(以上係 附表三編號17所示被害人廖鐿鈤部分,見同號卷㈥第57至62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1 份、名山廣播製作社郵政劃撥匯款帳號資料暨郵政劃撥 儲金存款收據(收款帳戶:名山廣播製作社,金額29,500元 )各1 份(以上係附表三編號19所示被害人梁朝景部分,見
同號卷㈩第64至66頁)、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1 紙(收款 帳戶:名山廣播製作社,金額50,000元)、南投縣政府警察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紙(以上係附表三編號20所示被 害人徐湘庭部分,見同號卷㈩第97至99頁)、南投縣政府警 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名山三元節氣流年命書3 份(以上係附表三編號21所示被害人沈素貞部分,見同號卷 第46至71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1 份(係附表三編號22所示被害人吳瓊珏部分 ,見同號卷㈩第39、40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 疑人紀錄表1 紙(係附表三編號23所示被害人林祥逸部分, 見同號卷㈩第90、91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 人紀錄表1 份、名山三元節氣流年命書3 份、郵政劃撥儲金 存款收據(收款帳戶:名山廣播製作社,金額187,000 元) 暨名山廣播製作社郵政劃撥匯款資料各1 紙(以上係附表三 編號24所示被害人蔡簡美容部分,見同號卷第77至87頁) 、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五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1 份、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226,000 元)暨名山廣播製 作社郵政劃撥匯款資料各1 紙、名山流年命書1 份(以上係 附表三編號25所示被害人李燦成部分,見同號卷㈧第142 至 150 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紙( 係附表三編號26所示被害人吳秀花部分,見同號卷第30、 31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郵 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收款帳戶:名山廣播製作社,金額80 ,000元)1 紙(以上係附表三編號27所示被害人張俊強部分 ,見同號卷第105 至107 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名山廣播製作社郵政劃撥匯款資料暨 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收款帳戶:名山廣播製作社,金額 110,000 元)各1 紙(以上係附表三編號28所示被害人儲維 辰部分,見同號卷㈩第83至85頁)、名山三元節氣流年命書 1 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1 份(以上係附表三編號29所示被害人李榮和部分,見同 號卷㈥第73至76頁),並有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 至7 所示之 物品可資佐證,被告陳俊偉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
㈣有關附表二各次編號所示被告王能全之詐欺及附表二編號1 、7 、8 、9 、11、23、24、25、27、29、30、31、33、36 、38所示被告洪世宏之詐欺部分:
訊據被告王能全、洪世宏均矢口否認有何上開詐欺之犯行, 被告王能全辯稱:僧衣沒有重複利用,該送、該燒的都有照 實做,沒有以起訴書所載的方式詐騙被害人云云;被告洪世
宏辯稱:伊只是打雜的,只負責換電燈、修理網路線路及打 掃等工作,伊有幫忙抓雞,但不知道是詐騙的幌子,做法事 時伊不會在旁邊幫忙云云。被告王能全之選任辯護人則為被 告王能全辯護稱:被告王能全確多次捐贈僧衣予前高雄縣鳥 松鄉仁美村之震世宮,有感謝狀可稽,並經傳喚證人即震世 宮之主持陳新典到庭證述甚明,被告王能全非如公訴意旨所 述有未將僧衣贈予廟宇而重複使用之情事;另證人詹英兒於 97年3 月17日偵查中證稱:「重慶北路那邊服務處係受僱於 王能全,有時候有實際買袈裟,是由老師他們先去買開票後 我再支付」等語,於101 年1 月11日審理時證稱:「王能全 係唐宋隆古董店負責人,王能全會幫陳海浪解說命理及賣命 理書,並有買進祖衣,數量忘了」等語;證人何秀美於95年 11 月24 日偵查中證稱「名山廣播社有接聽電話的小姐蔡淑 卿、謝惠真、劉佳鈺、譚秋月及洪雅琪,解說命理的老師陳 海浪、陳正達、鐘金雄等人,由陳海浪老師指導接電話小姐 來批寫,小姐也會先將客戶的生辰八字輸入電腦程式,再按 照程式的輸出結果填寫在命書上,每批一個客戶收取2 千元 ,命書是其負責,客戶來拿命書時,由其負責收錢,批註紅 字部分是由陳海浪老師所批的,其再寄給客人,老師跟客人 解釋時,其並不在場」等語,於101 年1 月11日審理時證稱 :「命理老師為陳海浪、陳正達、鐘金雄,渠不知推銷祖衣 之事,亦不知捐祖衣或祖衣之去處,渠未曾去唐宋隆古董店 」等語;按詐欺罪須以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 構成要件,由上述證人之證述內容,被告王能全固曾幫助陳 海浪為人算命,或有出售命理書籍之事,惟均屬宗教之活動 ,難謂算命或命理書不準,或去算命之人身體或財運未變好 ,即謂係施用詐術,又公訴人以民眾購買僧衣未取回時重複 出售圖利,惟所謂捐助僧衣,亦係儀式如唸咒作法之意義大 於衣服本身之價值,縱使民眾未取回,而再行出售,亦係道 德問題,而非詐欺,何況被告王能全均有捐贈僧衣予震世宮 ,已如上述,更無所謂詐欺之情事;被告王能全係道教法師 ,有中華民國道教個人會員證、中華道教玄學研究會會員證 及法師師資發明、命理師資證明影本可稽,又被告王能全亦 常獲道教第64代表張天師之邀參與法會,有相片足憑,被告 王能全既專研命理、為人算命並未有詐欺之情事,請為無罪 之判決等語。惟查:
⒈被告王能全確有於附表二各次編號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 所示之詐騙方式,致使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分別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物及被告洪世宏確有於 附表二編號1 、7 、8 、9 、11、23、24、25、27、29、30
、31、33、36、38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1 、7 、8 、9 、11、23、24、25、27、29、30、31、33、36、38所示 之詐騙方式,致使如附表二編號1 、7 、8 、9 、11、23、 24、25、27、29、30、31、33、36、38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 錯誤,而依指示分別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 、7 、8 、9 、11 、23、24、25、27、29、30、31、33、36、38所示財物之事 實,業據證人即附表二編號1 至38所示之被害人王張秀菊、 郭景易、林心淨、劉菊妹分別於警詢中、陳麗雲、陳茂林分 別於警詢、偵查中、陳綺華、劉純碧、吳金蓮、洪陳春香、 李佩珊、徐義展、林明達、馬蕙芳、陳松盛、劉欣珮、陳林 桂、張瑞蓮、郭金燕分別於警詢中、林秀英於警詢、偵查中 、顏進居、林欣郁、方進義、吳壁椿、廖素貞、許正春、蕭 文豪、林世民、郭萬益、林文山、李碧桂、潘朝棟、陳荻容 、吳麗英、簡偉全、侯才一、龔明全、許騰方分別於警詢中 指述綦詳(見北檢543 號卷㈨第80至85頁、第52至55頁、同 號卷㈤第2 至7 頁、同號卷㈥第6 至9 頁、同號卷㈢第83至 86頁、同號卷第23、24頁、同號卷㈣第31至35頁、同號卷 ㈥第20至23頁、第63至66頁、第77至81頁、同號卷㈦第70 至73頁、第55至59頁、同號卷㈤第112 至116 頁、同號卷㈦ 第21至24頁、第91至94頁、同號卷㈧第2 至5 頁、同號卷㈦ 第35至38頁、第40至43頁、同號卷㈨第41至45頁、同號卷㈢ 第96至100 頁、同號卷㈣第24至28頁、同號卷第31、32頁 、同號卷㈨第17至21頁、同號卷㈥第92至96頁、第35至38頁 、第110 至114 頁、同號卷㈧第66至67頁、第49至53頁、同 號卷㈤第65至70頁、同號卷㈥第2 至5 頁、同號卷㈧第17至 20頁、同號卷㈨第65至70頁、同號卷㈤第37至41頁、同號卷 ㈦第85至88頁、第2 至6 頁、同號卷第32至37頁、同號卷 ㈤第129 至131 頁、同號卷㈨第91至95頁、同號卷㈦第10至 14頁、同號卷㈨第99、100 頁),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天地開運錦囊造笈 流年命書1 份(以上係附表二編號1 所示被害人王張秀菊部 分,見北檢543 號卷㈨第86至90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支出證明單暨王能 全名片影本各1 紙、天地開運錦囊造笈流年命書1 份(以上 係附表二編號2 所示被害人郭景易部分,見同號卷㈨第56至 64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1 份、彰化商業銀行支票(面額52萬元)1 紙、彰化銀 行匯款單(收款戶名:陳海浪,金額58萬元、38萬元)2 紙 (以上係附表二編號3 所示被害人林心淨部分,見同號卷㈤ 第8 至12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
疑人紀錄表1 份、天地開運錦囊造笈流年命書1 份(以上係 附表二編號4 所示被害人劉菊妹部分,見同號卷㈥第10至19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1 份、混沌開天地讖文命書1 份(以上係附表二編號5 所 示被害人陳麗雲部分,見同號卷㈢第87至95頁)、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係附表 二編號6 所示被害人陳茂林部分,見同號卷㈣第36、37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唐宋隆古董有限公司王能全名片1 紙、混沌開天地讖文 流年命書1 份(以上係附表二編號7 所示被害人陳綺華部分 ,見同號卷㈥第24至34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 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存簿支出收入明細影本暨唐 宋隆古董有限公司王能全名片各1 紙(以上係附表二編號8 所示被害人劉純碧部分,見同號卷㈥第67至69頁)、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混沌 開天地讖文流年命書1 份(以上係附表二編號9 所示被害人 吳金蓮部分,見同號卷㈥第82至91頁)、混沌開天地讖文流 年命書1 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 人紀錄表1 份(以上係附表二編號10所示被害人洪陳春香部 分,見同號卷㈦第74至79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 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混沌開天地讖文流年命書 1 份(以上係附表二編號11所示被害人李佩珊部分,見同號 卷㈦第60至69頁)、彰化商業銀行支票(票號CK0000000 , 金額310,000 元、票號CK0000000 ,金額200,000 元)2 紙 、指認王能全照片1 紙、混沌開天地讖文流年命書1 份(以 上係附表二編號12所示被害人徐義展部分,見同號卷㈤第11 7 至128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 疑人紀錄表1 份、混沌開天地讖文流年命書1 份(以上係附 表二編號13所示被害人林明達部分,見同號卷㈦第25至34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1 份、混沌開天地讖文流年命書1 份(以上係附表二編號 14所示被害人馬蕙芳部分,見同號卷㈦第95至104 頁)、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 係附表二編號15所示被害人陳松盛部分,見同號卷㈧第6 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1 份(係附表二編號16所示被害人劉欣珮部分,見同號卷㈦ 第39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1 份、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根聯(存款戶名:陳海浪 ,金額17 4,800元)1 紙、混沌開天地讖文流年命書1 份( 以上係附表二編號17所示被害人陳林桂子部分,見同號卷㈦
第44至54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 疑人紀錄表1 份、流年命書1 份(以上係附表二編號18所示 被害人張瑞蓮部分,見同號卷㈨第46至51頁)、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係附表二 編號19所示被害人郭金燕部分,見同號卷㈢第101 、102 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1 份(係附表二編號20所示被害人林秀英部分,見同號卷㈣ 第29、30頁)、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暨存款支出 存入明細1 紙、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五隊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1 份、混沌開天地讖文流年命書1 份(以上係 附表二編號21所示被害人顏進居部分,見同號卷㈨第22至28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1 份、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存提款明細1 份、混沌開天 地讖文流年命書1 份(以上係附表二編號22所示被害人林欣 郁部分,見同號卷㈥第97至102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臺灣土地銀行電匯 申請書(收款人:陳海浪,金額700,000 元)1 份、臺灣土 地銀行電匯申請書(收款人:陳海浪,金額800,000 元)暨 唐宋隆古董有限公司王能全名片各1 份、混沌開天地讖文流 年命書1 份(以上係附表二編號23所示被害人方進義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