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2495號
TCDM,100,易,2495,201209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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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495號
上 訴 人 吳家偉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徐正安律師
上 訴 人 許哲榮
即 被 告
      楊少帆
      古志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25
日第1審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49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等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吳家偉許哲榮楊少帆古志仁等 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第1審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495號),均提起上訴,且均未敘述上訴理 由。且查,上訴人即被告吳家偉上訴期間屆滿日為101年7月 23日(加計在途期間6日,末日為101年7月22日星期日,順延 1日);上訴人即被告許哲榮上訴期間屆滿日為101年7月23日 (加計在途期間5日,末日為101年7月21日星期六,順延2日) ;上訴人即被告古志仁上訴期間屆滿日為101年7月23日(加 計在途期間7日);上訴人即被告楊少帆上訴期間屆滿日為10 1年8月6日(加計在途期間5日,末日為101年8月5日星期日, 順延1日),有本院送達回證5紙(見本院卷二第100頁、103頁 、104-105頁、106頁)在卷可按。
三、上訴人即被告吳家偉許哲榮古志仁均未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即101年8月13日前(101年8月12日係星期日,故順 延1日至同年月23日);上訴人即被告楊少帆亦未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即101年8月27日前(101年8月26日係星期日, 故順延1日至同年月27日),補提上訴理由書,均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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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