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1年度,26號
TYDA,101,交,26,2012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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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26號
原 告 胡保華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柯 武
上列原告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
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所為之一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壢監裁字第
裁53—DP0000000 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一年
九月二十四日向原處分機關所屬中壢監理站具狀不服,依同年九
月六日生效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
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錢建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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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