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56號原 告 臺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莊玉光訴訟代理人 卓聖圍 律師被 告 胡張琇琴 蔡文基 蔡文林 蔡雲峰 蔡聖紀兼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蔡進福被 告 蔡牡丹 蔡宜容 蔡宜珍 蔡月雲 黃素鑾 蔡念學 孫文龍 鄭明双 陳慶祺兼 上九人訴訟代理人 林蔡秋桂複 代理人 林鴻桂被 告 文劉素玉 劉素蓮 李碧霞 劉王金葉兼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劉漢祥被 告 昱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鄭月女被 告 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魯明哲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被 告 澎湖縣望安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澤民被 告 蔡豐竹 蔡周麗琴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蔡東志被 告 蔡新聲 陳美華 蔡淑如 蔡幸倖兼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蔡博任被 告 張陳美伶 鄭黃玉金(黃阿溪之繼承人) 許黃金寬(黃阿溪之繼承人) 黃玉嬌(黃阿溪之繼承人) 黃玉鳳(黃阿溪之繼承人) 黃美慧(黃阿溪之繼承人) 黃美琪(黃阿溪之繼承人) 黃志鋒(黃阿溪之繼承人) 黃志銓(黃阿溪之繼承人) 黃建成(黃阿溪之繼承人) 林雅芳(黃阿溪之繼承人) 黃玉碧(黃阿溪之繼承人) 黃玉足(黃阿溪之繼承人) 黃玉錦(黃阿溪之繼承人) 黃聰明(黃阿溪之繼承人) 黃建文(黃阿溪之繼承人) 鄭滿美(黃阿溪之繼承人) 鄭桂梅(黃阿溪之繼承人) 黃沈阿珠(黃阿溪之繼承人) 李黃玉丹(黃阿溪之繼承人) 黃金龍(黃阿溪之繼承人) 黃秋月(黃阿溪之繼承人) 黃秋美(黃阿溪之繼承人)兼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黃玉琴(黃阿溪繼承人,黃炳女兒)被 告 黎黃玉秀(黃阿溪之繼承人) 陳黃禮妹(黃阿溪之繼承人) 黃玉筆(黃阿溪之繼承人)兼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黃建興(黃阿溪之繼承人)被 告 黃玉琴(黃阿溪之繼承人,黃天送女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關於被告蔡牡丹、林蔡秋桂、蔡宜容、蔡宜珍、蔡月雲之應有部分比例,及附表三關於前開之人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應為如附表所示之更正。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附表:應有部分及負擔訴訟費用比例┌──┬────┬───────┬─────────┐│編號│名 稱│更正前 │更正後 │├──┼────┼───────┼─────────┤│06 │蔡牡丹 │85/8100 │595/48600 │├──┼────┼───────┼─────────┤│07 │林蔡秋桂│17/9720 │595/48600 │├──┼────┼───────┼─────────┤│08 │蔡宜容 │17/19440 │425/97200 │├──┼────┼───────┼─────────┤│09 │蔡宜珍 │17/19440 │425/97200 │├──┼────┼───────┼─────────┤│10 │蔡月雲 │17/9720 │595/48600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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