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巨昇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享裕
訴訟代理人 李嘉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6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之1 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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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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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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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鐙金屬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100年2月12日 │50,400元 │ZY七八二一一四│ │
│ │司 洪進興 │桃園分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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