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1年度,3號
TYDV,101,金,3,20120905,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金字第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
被   告 楊蔚章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一百二十二江文婷求償金額「2,980」之記載,應更正為「29,8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陳彥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