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218號
TYDV,101,重訴,218,201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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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原 告 吳文詞
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律師
被 告 吳藍台
訴訟代理人 賴聖賢
被 告 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岑德強
上列1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浩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01
年9 月3 日具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將請求之損害賠償金
額新臺幣6,417,933 元擴張為新臺幣6,684,201 元,就原告其後
擴張之266,268 元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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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