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9號
TYDV,101,重訴,19,2012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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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台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煌
被 上 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

法定代理人 吳泰焜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1 年度重訴字第19號請求拆屋還地事
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444,520,000 元(計算式:坐落桃園縣大溪鎮○
○段缺子小段650-2 、651 、652 、653 、656 、657 、658 地
號等7 筆土地之面積合計為21,200平方公尺乘以前開7 筆土地之
公告值每平方公尺2,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5,664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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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