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2號
原 告 趙秋華
原 告 江林玉霞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律師
被 告 梁繁珍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被 告 黃隆治
黃王鳳珠
洪彩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㈠原告趙秋華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
4,5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㈡原告江林玉霞部分核
定為569,6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