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733號
TYDV,101,訴,1733,201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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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33號
原 告 白華卿
陳德富
黎煥彬
被 告 日昇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佩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
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之先位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社區
民國101 年8 月12日第19屆第2 次區分所有有權人會議選舉第19
屆管理委員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無效,備位聲明係請求撤銷
系爭決議,性質上均屬委任關係存在與否之財產權訴訟,本院復
無從依原告所提證據資料內容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
高利益額數加計10分之1 定之【依司法院91年1 月29日(91)院
臺廳民一字第03075 號函,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下
同)150 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 元後,尚不
足1 萬4,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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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