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688號
TYDV,101,訴,1688,201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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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88號
原   告 天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朝欽
被   告 游振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 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之訴,未據原告繳納裁判 費,業經本院以101 年8 月17日101 年度補字第336 號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 萬7,236 元,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8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1 紙可佐,故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莊佩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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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