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598號
TYDV,101,訴,1598,2012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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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98號
原 告 秉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協弘實業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4,000
元,應繳裁判費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4,855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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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秉慶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