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96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被 告 兆豐針織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人 林建橙
被 告 林平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780,310 元,應繳裁判費18,7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8,22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
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按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等相關規定所示,前述裁判費用
固應由原告於起訴時先行負擔,惟日後需由兩造當事人依本件訴
訟之勝敗比例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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