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576號
TYDV,101,訴,1576,2012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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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76號
原 告 橋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焱昇


被 告 莊文君即誠品休閒用品社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文君即誠品休閒用品
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2,787 元,應繳第1 審裁
判費新臺幣7,9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43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
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湘鈴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
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
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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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橋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