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125號
TYDV,101,訴,1125,201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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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25號
原   告 楊勝義
被   告 張順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偵續字二九二號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因涉有誣告犯罪嫌疑,業經原告提出告訴,由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 年度偵字第12976 號偵查後為 不起訴處分,因原告對該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現由該署以 101 年度偵續字第292 號案件進行偵查中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犯罪 嫌疑之有無,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 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明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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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