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黃長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庭喬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8,5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明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