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昭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興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被 告 德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潔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轉讓權利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3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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