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韋淳(原名:許麗慧)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日常生活必要支出(含助學貸款、保險費、通信
費、房屋租金、照護費、水電費)之相關單據憑證。
三、釋明聲請人之子許嘉維之生父許海泉有無分擔前項照護費?
若無,未分擔之原因?
四、釋明聲請人之配偶杜浩誠有無分擔家庭生活費用?若無,未
分擔之原因?
五、提出聲請人99年度之財產所得資料,以及其配偶杜浩誠、子
許嘉維99年及100年度之財產所得資料。
六、釋明聲請人現有無工作?每月收入金額若干?若無,每月生
活費用來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釋明聲請人積欠金融機構債權人鉅額債務原因,以及有何不
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八、釋明聲請前6 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
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