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149號
TYDV,101,家訴,149,201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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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4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呂文賓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榮驊
巷7弄2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不服本院101 年度家訴
字第149 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財產權訴訟,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66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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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