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趙子佩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石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趙子佩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收養石玉珠(女,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趙子佩(男,民國○○年 ○ 月○○日生)與被收養人石玉珠(女,民國○○年○ 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1 年8 月3 日 雙方達成收養之合意,併簽訂收養契約書,雙方約定由收養 人趙子佩收養被收養人石玉珠為養女,並提出收養子女契約 書、收養人與被收養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0 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體格檢查表等為 證,為此請求法院認可等語。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且收養有無效、 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又 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 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 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 反收養目的;又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夫妻收 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一方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得 單獨收養。此有民法第1079條、第1079條之2 、第1076條之 1 第1 項前段、第1074條但書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收養人生母趙蕭研因生父石振祥死亡後,於民國 65年5 月15日改嫁予聲請人即收養人趙子佩,兩造已同住生 活三十餘年情同父女,今兩造間已成立收養關係,經被收養 人配偶詹勳毅同意,且被收養人之生父、生母均已亡歿等情 ,業據提出之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提出收養子女契約書、收養 人及被收養人戶籍謄本、被收養人生父母除戶戶籍謄本等為 證,且經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配偶到庭陳述明確, 有本院101 年8 月3 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且經收養人到庭表示:「…她就是我女兒,已經共同生活大 概36年了,彼此生活就像父女一樣」等語(詳見上揭訊問筆 錄)。本院綜核全情,認本件收養合於收養目的,且無免除 法定扶養義務或對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有不利之情事,復無
民法第1079條第2 項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 法律規定致法院應不予認可之情形,故本件收養,應予認可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六、本裁定自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 條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