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關 係 人(即拋棄繼承人)
郭麗容
郭麗莉
郭明棟
郭麗萍
郭紹渝
柯力維
劉雨琦
劉雨民
鄒友晉
鄒筱惠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郭麗萍
鄒運添
被 繼 承人 郭光波(亡)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1 年度司繼字第308 號拋棄繼承事件民事卷宗內除拋棄繼承人之身分資料(含聲明狀首頁之個資記載以及卷附之戶籍謄本)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 項)。第三 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 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 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 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 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 前二項之行為(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 、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郭光波之法定繼承人聲明拋 棄繼承事件,經鈞院以101 年度司繼字第308 號受理在案, 又聲請人前經受讓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被繼承人 之債權,是為利害關係人,茲為明瞭本件拋棄繼承狀況,爰 依法請求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家事法庭查復函、債權 憑證、債權讓與契約書及登報公告等件影本在卷為證,聲請
人既為被繼承人郭光波之債權人,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茲 被繼承人往生後,其繼承人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 院以101 年度司繼字第308 號准予備查在案。因債務人之財 產乃其全部債權之總擔保,債權人為求債權之滿足,即有瞭 解債務人法定繼承人中,是否尚有未聲明拋棄繼承而應概括 繼承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之繼承人的正當性存在。惟繼 承人原提出之戶籍謄本以及於聲明狀首頁之記載有關生日及 身分證統編等個資部分,均係供本院認定其是否為被繼承人 之合法繼承人之用,不但與債權債務不生任何關係,且事涉 其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茲為防止因個資外流而可能造成其 他損害,故本院認為繼承人之生日及身分證統編部分不得給 予閱覽。除此之外,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衡諸首揭規定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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