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6029號
TYDV,101,司票,6029,201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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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029號
聲 請 人 德恩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梁雪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錫鋒何衛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未載到期日
之本票,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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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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