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273號聲 請 人 泰商康得泰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R. AMNAT LA-ON (安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正確之到期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