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葉添製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遠志
相 對 人 鄧純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鄧仁愛於民國89年3 月29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 下同)3,9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被繼承人 鄧仁愛對聲請人負債3,9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 ,又被繼承人鄧仁愛已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為此聲請 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 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 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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