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614號
TYDV,101,司催,614,2012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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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羅新怡(即被繼承人朱兆琴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向家事法庭函查被繼承人朱兆琴之繼承
情形之函文。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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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