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614號聲 請 人 羅新怡(即被繼承人朱兆琴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向家事法庭函查被繼承人朱兆琴之繼承 情形之函文。貳、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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