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6183號
TYDV,101,司促,26183,2012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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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6183號
債 權 人 晶冠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珈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蘿曼思攝影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蘿曼思攝影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
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
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
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
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
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
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
、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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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冠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蘿曼思攝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