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6183號債 權 人 晶冠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珈慧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蘿曼思攝影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蘿曼思攝影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 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 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 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 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 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 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 、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各一份。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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