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5935號
TYDV,101,司促,25935,2012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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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5935號
債 權 人 陳靜宜
債 權 人 陳靜嫻
法定代理人 謝彩玉
法定代理人 陳道貴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延聖徐益吾郭鈴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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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