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5245號債 權 人 古和祥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卓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利息利率(無約定者,請依法定利 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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