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4765號
TYDV,101,司促,24765,2012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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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476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8、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7、28、30樓
非訟代理人 劉錦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士民陳黃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之正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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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