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755號
KSEV,106,雄簡,755,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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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雄簡字第75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訴訟代理人 王冠宇
被   告 廖恩賜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簡字第755 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 年6 月30日
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洪培睿
  書 記 官 陳恩慈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柒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書所載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 證據為憑,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恩慈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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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