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2255號
TYDV,101,司促,22255,20120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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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2255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非訟代理人 李師榮律師
非訟代理人 林庭宇律師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邱蔥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 一)表明主債務人姓名(二)提出被繼承人邱曾玉蓉完整之 繼承系統表(三)被繼承人邱曾玉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 未省略之戶籍謄本(四)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辦理 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函文(五)釋明向債務人劉 邱梳請求之依據(其母非邱曾玉蓉);經本院民國101 年8 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101 年8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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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