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邱瑞庭
相 對 人 正威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劉孟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正威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正威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 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 有關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 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 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 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 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 清算人,公司法第113條、第79條至第8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正威有限公司業經命令解散,其唯一董 事劉振東已於民國99年6 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劉上逸、劉 上恩、劉馥瑄、劉樹榮、劉許秀英、劉孟珠、劉孟慧、劉孟 華、劉孟筠9 人均拋棄繼承,又正威有限公司共欠繳稅款1, 223,065 元,為查報承受執行程序之人,聲請人爰依公司法 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 派該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正威有限公司公司於97年11月4 日經經濟部以經授中 字第09735241800 號函廢止在案,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表在卷可憑,依首揭規定,正威有限公司應行清算程序。復 正威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並無選任清算人之特別規定,且該 公司僅設置董事劉振東一人,而劉振東已於99年6 月10日死 亡,劉振東之繼承人又均已拋棄繼承,此有正威有限公司章 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劉振東等人戶籍謄本、臺灣 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等為證。準此,正威有限公司已無 董事可擔任公司之清算人,為處理該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 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選派正威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於法並無不合。經本院函請桃園律師公會、社團法人臺灣 省會計師公會推薦人選擔任正威有限公司清算人,惟該二公 會均函覆會員並無意願,本院另函請所有劉振東之已成年較 近親屬到庭表示意見,劉振東之胞妹劉孟筠當庭表示願意擔
任正威有限公司清算人,另一名到庭之胞妹劉孟華亦表同意 ,本院審酌劉孟筠為劉振東之近親,並同意擔任正威有限公 司之清算人,且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 情形,認選派劉孟筠為正威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屬適當, 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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