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 告 鵬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金枝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被 告 慶展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萬慶被 告 宇代鋼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褚輝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被 告 德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冠慶訴訟代理人 徐建弘律師被 告 立百代壓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渥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複 代理人 黃峻偉參 加 人 鼎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桂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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