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420號
TYDV,100,重訴,420,2012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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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原 告 陳水金

法定代理人 陳志韡
原 告 陳守銀
陳守環
陳志琪
陳盈年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韡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陳思合律師
被 告 黃吉宏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 年9 月25日上
午11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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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