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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855號
TYDV,100,訴,855,2012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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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55號
上 訴 人 美琪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斐
被 上訴人 鈜盛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珠

被 上訴人 謝明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 元(
財產權請求10萬元+非因財產權之請求),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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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琪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鈜盛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